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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张喜威 每经编辑 姚茂敦
今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密集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行为。此外,银监会也于4月10日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也提出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近日,四川银监局下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风险提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辖区内银行业机构全面摸排所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有关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重点要摸排“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行为,并列出问题清单。
据了解,银监会此前已根据财政部反映的部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的问题,组织执法力量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责令相关金融机构限期整改,对部分地区金融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和问责。
财政部严控地方政府举债规模
按照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唯一渠道,就是公开发行债券,其他方式都不可以。
同时,新预算法还厘清了政府与融资平台的关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要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由企业自己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但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要承担有限责任。
此外,财政部还严格控制地方政府举债规模。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是6000亿元,2016年是1.18万亿元,2017年是1.63万亿元。
对此,财政部有关负人曾表示,“这个限额是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再分解到各省的,不允许超额发债。这就像大货车一样,不允许超载行驶才会更安全。”
虽然我国地方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些地方在财政“吃紧”的情况下,违法违规举债出现了不少“新变种”。《人民日报》引述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的话称,“新变种”主要集中在融资平台公司、不规范的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领域,这些变相举债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积聚了财政金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银行业风险,银监会4月10日下发了前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业务模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异化形成违规政府性债务。
四川银监局要求“对照检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四川银监局下发的《通知》显示,近期,财政部对部分地区延伸检查发现个别金融机构涉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违规提供担保的行为,并函请银监会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查处,督促全面整改。
《通知》对“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和“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等风险情形的具体表现和相关案例进行了罗列。
按照《通知》内容,“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担保”的具体表现包括:一是金融机构以地方政府、人大、财政局对债务人的直接或间接担保作为放款或提供融资的前置条件;二是金融机构接受地方政府、人大、财政局出具的《承诺函》《资金安排函》等具有担保或隐性担保性质的文书,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或补足还款资金。
对于“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的情况,《通知》表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金融机构在明知由地方政府通过企业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下向其融资,以致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四川银监局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照相关违规案例,全面摸排所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有关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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