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高新)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敏伙同多名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申请个人装修贷款等方式大搞内幕交易的行为,让中国证券报记者叹为观止。
7月14日,证监会依法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其中,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高新)现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敏伙同多名国家工作人员,通过申请个人装修贷款等方式大搞内幕交易的行为,让中国证券报记者叹为观止。
最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作为兴业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行长的朱雪冬,在此次内幕交易中,先是割肉卖出“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合计亏损达28万多元;后全仓买入“苏州高新”,想搏本翻身,不成想获利未兑现,反搭进去50多万元,最终还被证监会罚款30万元,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证监会办案人员强调,该案的查处再次向市场展示了证监会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决心和能力,表明了证监会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一贯态度和决心。
多名公职人员涉案其中
主谋:
刘敏,男,1963年9月出生,曾任苏州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副局长兼国资办主任,2015年7月起担任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参与者:
刘英,女,1971年3月出生,刘敏之妹,住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张永宁,男,1977年6月出生,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工作人员,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朱雪冬,男,1970年3月出生,兴业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行长,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内幕信息是如何形成与公开的?
2015年4月8日,高新区管委会召开国资委工作专题会议,会议原则同意了《苏高新股份改革发展方案》。该方案提出“通过剥离部分不良资产,注入部分优质资产,调低房地产现有比例”,建议将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创投)的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狮山街道科技工业园、华润燃气资产等资源注入苏州高新。
刘敏时任苏州高新区国资办主任,是该方案的牵头起草人员及本次会议的主汇报人,并负责后续事项的牵头落实。
2015年7月6日,刘敏任苏州高新董事、副总经理,参与审批苏州高新收购潜在目标之一的飞翔化工项目保密协议。
不晚于2015年8月15日,刘敏参加苏州高新与高新区管委会国资办沟通重组事宜,会议确定加快推进改革方案中提及的资产注入事项的落实。
不晚于2015年8月17日,刘敏参加苏州高新与高新区管委会的会议,会议议定先停牌再与拟收购标的及控股股东沟通。
2015年8月22日,刘敏参加苏州高新与高新区管委会的会议,商议改革方案中资产注入事项等。
2015年8月25日,苏州高新公告筹划重大事项停牌。
2015年9月10日,苏州高新披露重大事项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015年12月23日,苏州高新复牌并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刘敏、刘英是如何内幕交易的?
2015年5月20日、25日,“刘英”证券账户合计买入“苏州高新”155740股,5月28日、29日合计卖出155740股;6月15日至8月11日,持续买入、卖出“苏州高新”,其中买入160000股,卖出110000股;8月12日至21日,买入“苏州高新”143740股,12月28日全部以涨停价11.95元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实际获利290396.35元。
“刘英”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与去向均为刘敏及其相关银行账户。自2014年11月,累计转入资金366万元,其中200万元来自刘敏之子,150万元为刘敏申请的个人装修贷款;累计转出资金440余万元,其中373万元转入刘敏之子及刘敏银行账户,15万元按照刘敏要求转入“金某芳”银行账户。
刘敏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刘英”账户从2014年下半年之后就是其在使用,账户资金大概有300多万,其中刘英有二三十万元,剩下的都是其所有。刘英在询问笔录中称,其证券账户内本人资金共有二十几万元(含账户开立时刘英转入的6万元)。刘敏和刘英事后曾经商议好将账户内剩余的32万元归属于刘英。
结合刘敏与刘英的近亲属关系、“刘英”证券账户资金实际归属于刘敏及刘英二人、刘敏和刘英商定将账户内剩余的32万元归属于刘英以及通话联络与交易行为高度吻合等证据,足以认定刘敏和刘英合谋完成“刘英”证券账户的内幕交易行为。
刘敏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刘英合谋通过“刘英”证券账户买入“苏州高新”459480股,买入金额5047109.04元,获利290396.35元。
刘敏、张永宁市如何内幕交易的?
2015年5月12日至8月20日,“金某芳”证券账户连续买入“苏州高新”381800股,至12月28日全部卖出。
杨某系张永宁配偶,2015年5月12日至8月19日,“杨某”证券账户连续买入“苏州高新”558400股,至12月28日全部卖出。
“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扣除交易税费,实际获利784726.93元。
“金某芳”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于杨某银行账户及刘敏申请的50万元个人装修贷款,资金流出主要是向刘敏之子银行账户转入66万元。资金划转与刘敏、张永宁所述因合作炒股而发生的资金往来情况基本吻合。
“杨某”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与去向为张永宁、杨某、金某芳银行账户。
张永宁与刘敏关系密切、联系频繁,经常交流炒股操作。张永宁曾数次主动向刘敏打听苏州高新事项具体进展。2015年5月12日,刘敏开始与张永宁“合作炒股”交易“苏州高新”,交易决策由刘敏决定,张永宁按照刘敏的指令完成交易,交易盈亏由二人按约定分担。
“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由张永宁操作,张永宁接受刘敏的交易指令,按刘敏要求买入股票。
结合刘敏与张永宁工作生活中的密切关系、通话联络与交易行为高度吻合、刘敏与张永宁共同出资、分配利益以及共同实施交易行为等证据,足以认定刘敏和张永宁合谋完成“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的内幕交易行为。
刘敏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张永宁合谋通过“金某芳”“杨某”证券账户买入“苏州高新”940200股,买入金额11286054.6元,获利784726.93元。
朱雪冬是如何全仓杀入却又巨亏的?
“朱雪冬”证券账户于2015年8月18日全仓买入“苏州高新”340600股。截至2016年6月15日,“朱雪冬”证券账户内“苏州高新”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实际亏损535984.56元。
“朱雪冬”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与去向均为朱雪冬及其配偶相关账户。
交易习惯明显异常
一是2015年8月18日全仓买入“苏州高新”340600股的所有10笔委托全部集中在13:54至14:12之间,且前8笔委托的价格逐渐提高,交易决策异常果断;
二是全仓买入“苏州高新”的资金为当日13:54、13:59集中亏损卖出“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所得,合计亏损达280497.07元。
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间吻合
在“朱雪冬”证券账户全仓买入“苏州高新”前后,朱雪冬曾经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刘敏、张永宁有过多次通话联系。2015年8月13日至20日,朱雪冬与刘敏通话7次;8月14日至21日,朱雪冬与张永宁通话6次。
不晚于2015年8月17日,苏州高新与高新区管委会召开的会议议定先停牌再与拟收购标的及控股股东沟通。8月18日,在朱雪冬与张永宁联系后,朱雪冬当天即全仓买入“苏州高新”340600股。
朱雪冬利用从刘敏、张永宁处获知的苏州高新重组的内幕信息,通过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苏州高新”340600股,买入金额3016073元,亏损535984.56元。
证监会:内幕交易“零容忍”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一、没收刘敏、刘英违法所得290396.35元,并处以871189.05元罚款,其中刘敏承担784070.15元,刘英承担87118.90元。
二、没收刘敏、张永宁违法所得784726.93元,并处以2354180.79元罚款,其中刘敏承担1412508.47元,张永宁承担941672.32元。
三、对朱雪冬处以30万元罚款。
“该案的查处再次向市场展示了证监会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决心和能力,表明了证监会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一贯态度和决心。
”证监会办案人员表示,该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商业银行行长都不约而同向银行贷款投入证券市场,不惜铤而走险实施违法行为,内幕交易巨大的“财富效应”由此可见一斑。该案的及时查处再次向市场申明,内幕交易等歪门邪道永远“此路不通”,只有通过合法投资追求财富升值才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