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出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以确保公示系统各项功能的最大化实现与应用,进一步发挥其在服务社会公众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从信息归集与公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运行与保障、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公示系统的使用、运行和管理工作。
《办法》明确,公示系统是国家建设的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网上监管的操作平台,是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重要工作平台。
《办法》规定,工商总局负责定期公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标准归集信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归集的信息,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汇总到工商总局。汇总的信息应与其在本辖区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
《办法》强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公示系统中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共享应用等提供服务和保障,主动作为,以更好地推进部门间协同监管。
《办法》要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使用公示系统,开展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等工作;与其他政府部门交换案件线索、市场监管风险预警等信息,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协同监管工作。
《办法》还明确了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监管机构与信息化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有利于公示系统的规范统一、高效运行和推进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
2014年3月1日以来,全国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总局统一规范标准,积极建设公示系统。2016年12月22日,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基本建成。公示系统成为企业的“光荣榜”“成绩单”,企业通过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累自身信用,收获更多的信用红利;政府部门通过其共享涉企信息,实现工作联动,提升政府治理水平。截至2017年6月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累计访问量354.84亿人次,累计查询量163.67亿人次,2017年以来日均访问量1833.22万人次,在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加强部门协同监管、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