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7月3日,弘信电子公告称,实控人、董事长李强认购了银河汇达智赢7号“定向计划”,并通过该定向计划向银河证券购入看涨期权,同时向银河证券卖出看跌期权。此后弘信电子股价出现异动。有观点认为,这是创新式护盘,但笔者认为,实控人此类期权买卖有赌博之嫌,以此方式护盘,或对散户带来误导效应。
李强与银河证券开展的场外期权交易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李强向银河证券购买欧式看涨期权,为此李强向银河证券支付了期权费809.16万元,看涨期权设定的行权价格为28.485元,若到明年初股票的结算价格高于28.485元,那么银河证券需向李强支付收益。
第二部分是李强向银河证券授予欧式看跌期权,为此银河证券向李强支付了期权费22.44万元,到明年初股票的结算价格低于27.203元,那么李强需向银河证券支付收益。总归两个期权都是李强赌股价上涨。
上市公司将李强与银河证券期权交易对赌的信息予以公布,其中存有不少疑点。深交所创业板部对李强买卖期权发出关注函,认为该交易属于李强个人行为,定向计划也不进行股票交割,不属于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范畴,那公司披露该交易的原因是什么;另外还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期权交易的实质等。
确实,李强与银河证券对赌,按照股价涨跌幅度计算期权收益,输赢以现金结算支付,根本就不涉及股票交割过户,很大程度上就是金钱对赌,这个赌局对上市公司经营治理基本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上市公司专门为此发布信息披露,以显示实控人对未来股价的信心,似有以小博大之意图。
事实上,如果李强将期权对赌的800多万元用于增持股票,对市场影响不大,且增持后将受到短线交易规制,半年内就不得减持。
本次期权对赌的实质、目的令人怀疑。对于持股投资者而言,它的理性操作应是买进看跌期权,若股价下跌,它有权按期权约定的行权价格把这个股票卖给对方,以锁定利润;如果股市上涨,此时因看跌期权的执行价格低于市价而不必履约,投资者损失有限的权利金,但股票组合上涨却可能收益巨大。投资者利用期权可规避不利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同时还保留了有利价格变动带来的收益。也就是说,买期权其实相当于买股价保险。
李强作为实控人持有大量股票,他应该买进看跌期权才对,由此才能实现期权的“保险”功能。但在现实中,他却是卖出看跌期权,买入看涨期权。另一方面,目前银河证券不在弘信电子十大股东之列,表明银河证券持有弘信电子的股票量较小或并不持有,但其与李强签约对赌的6月29日,弘信电子收盘价44.11元,看涨期权的行权价却设置为28.485元,由此李强或基本立于不败之地,如此对赌协议银河证券岂不成为散财童子?有人猜测银河证券很可能会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以对冲风险。
综合来看,李强与银河证券通过期权买卖对赌,其中很难看出有什么“保险”的目的或意味,已和期权之本义基本没有太大瓜葛,反而有放大风险收益、引导散户提高对未来股价期望值、券商间接护盘等其他目的。
反过来说,若上市公司实控人买进看跌期权,以实现对自己持股价值的锁定,笔者认为同样是不合适的。
新股上市后股价爆炒到高位,此时实控人持股处于限售期,但若此时买进看跌期权,就可基本锁定收益,同时还保留了价格继续上涨带来的收益可能。
按上交所融资融券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其中一个原因或许就是防范董监高的道德风险——若允许融券卖出,董监高或可干脆把公司搞烂;同理,若允许实控人、董监高利用期权来实现“保险”,禁售期的股票价值也得以锁定,那他们也根本无需再辛苦经营了,也可能由此引发道德风险。
总之,笔者认为,无论上市公司实控人及董监高利用期权实现持股价值锁定、逃避经营风险,还是意图实现护盘、引导散户对股价预期等目的,这些均非光明正大,甚至有违法违规之嫌。建议监管部门应考虑全面禁止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买卖以自家公司股票为标的的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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