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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者就好比股市中的“硕鼠”,不断侵蚀资本市场的财富和信用,危及资本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回首过去,股市有多少“硕鼠”横行于世,如今,又有多少“硕鼠”锒铛入狱。
近日,证监会对刘敏等人内幕交易“苏州高新”案正式作出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的规定,目前已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刘敏、刘英、张永宁违法所得合计107.5万元,并对上述三人及朱雪冬处以合计352.5万元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资控股上市公司重组信息内幕交易案件,多名国家工作人员涉及非法从事内幕交易。各自投入的资金中,都有部分为其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贷款,主要是装修贷款及信用贷款。这种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源于内幕交易获利的巨大诱惑。
公职人员涉案国资控股上市公司内幕交易
记者从证监会了解到,刘敏作为苏州高新高管和原苏州市高新区管委会国资办主要负责人,直接参与了2015年苏州高新收购苏高新创投100%股权的相关工作,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刘敏涉嫌与妹妹刘英合谋,通过“刘英”账户交易苏州高新股票,交易金额500余万元,获利29万元。
此外,刘敏与苏州高新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张永宁合谋,通过“金某芳”、“杨某”等账户,交易苏州高新股票约1100万元,获利超78万元。兴业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行长朱雪冬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刘敏、张永宁存在通讯联系,涉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交易苏州高新股票金额300余万元,亏损约5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涉案金额较大、违法主体身份特殊,是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资控股上市公司重组信息内幕交易案。
据证监会稽查人员透露,本案4个违法主体中,刘敏系原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副局长兼国资办主任,后被管委会委派为上市公司苏州高新董事、副总经理,张永宁系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工作人员,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而朱雪冬作为兴业银行苏州高新区支行行长,属于国资参股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其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来源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刘敏、朱雪冬、张永宁各自投入的资金中,都有部分为其向商业银行申请的个人贷款,主要是装修贷款及信用贷款。这种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源于内幕交易获利的巨大诱惑。”上述稽查人员补充说道。
对内幕交易“零容忍”
证监会稽查人员对记者表示,调查组在初查阶段就锁定了交办的“朱雪冬”账户从事内幕交易的主体证据,达到了基本的认定标准。
同时,证监会调查组面对上市公司重组事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董秘岗位长达四个月的实际缺位、很多高层决策会议纪要缺失等情形,选择因时制宜,通过多人约谈、多次约谈还原重组进程,在多份询问笔录相互形成参照的基础上,调取碎片化的会议记录及工作笔记作为印证,并要求公司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予以再次确认,最终形成了逻辑严谨、节点清楚的证据组。
针对本案当事人刘敏,证监会调查组独辟蹊径,通过第三方当事人成功突破,摸清刘敏委托下属张某代为买卖股票的事实后,成功使其交待了其向刘敏出借账户并按照刘敏指令交易苏州高新股票的全部事实。
当事人刘敏初始迫于压力,主动向调查人员说明情况。但其试图避重就轻,将违法行为限定于张永宁亲属账户,并主动找来妹妹刘英试图顶包,然而不惜找亲人顶包的行为并不能掩盖其违法事实。刘敏最终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放弃抵抗,在从上海回到苏州后主动向苏州高新区管委会交待了相关情况,并辞去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职务。
证监会稽查人员表示,该案的查处再次向市场展示了证监会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决心和能力,表明了证监会对内幕交易“零容忍”的一贯态度和决心。该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商业银行行长都不约而同向银行贷款投入证券市场,不惜铤而走险实施违法行为,内幕交易巨大的“财富效应”由此可见一斑。该案的及时查处再次向市场申明,内幕交易等歪门邪道永远“此路不通”,只有通过合法投资追求财富升值才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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