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孙宪超
时光飞逝,2017年上半年已经成为历史。今年上半年,国内证券领域的维权行动有条不紊地进行。除了*ST昆机、中德证券管辖权异议双双遭驳之外,京天利索赔案也持续进行。
另据维权律师介绍,创兴资源证券虚假陈述案索赔时效将于今年8月17日届满,如果符合条件、尚未起诉的投资者不能够及时行动,很可能会错过“索赔末班车”。
“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依据目前的法律框架,法院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股民只有主动参加起诉,才有获赔的可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
*ST昆机、中德证券
管辖权异议双双遭驳
近日,备受各界关注的投资者诉*ST昆机、中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动向。证券时报记者从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其早前代理股民诉*ST昆机、中德证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近日收到昆明中院送达的裁定书。法院裁定驳回了*ST昆机、中德证券之前提出的的管辖权异议。
回溯事由,2016年5月11日,*ST昆机公告因临时信息披露涉嫌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2月,*ST昆机收到中国证监会[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ST昆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中德证券作为项目财务顾问,也受到了证监会的重罚,责令中德证券改正的同时,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本次起诉索赔的股民多次买入*ST昆机,在2016年2月4日的时候,已持有2万余股,看到公告后被迫卖出,导致亏损7万余元。
“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公告等材料,在2015年11月11日至2016年2月4日期间买入*ST昆机,并且在2016年2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向*ST昆机等诉讼索赔。”刘国华律师说。
据刘国华律师介绍,面对投资者的维权索赔,*ST昆机和中德证券均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昆明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二款: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ST昆机所在地在昆明,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针对中德证券提出“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和“特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昆明中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中德证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京天利索赔案持续进行
6月28日,京天利再次发布《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该公告称,其于6月6日至6月17日期间再收到9份诉讼材料,其中6名投资者以京天利为被告,索赔合计550.49万元,另外3名投资者以该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钱某作为共同被告,索赔金额共计207.58万元。
作为京天利案的投资者代理人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上述6月28日的公告中包含其6月5日向法院提交的案件,涉及金额约530万,其中一位投资者单个损失就高达400多万元。目前,其已收到法院开庭传票,部分案件将于7月17日开庭。据了解,该案此前已有投资者一审获胜,二审也已于4月6日进行了首次证据交换,目前二审正式开庭在即。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后,股价出现了A股市场罕见的连续12个跌停现象。据悉,参加索赔的投资者的损失也主要是与这段时间股价大跌有关。
谢良律师同时指出,投资者向京天利索赔的条件是在2015年6月22日前(含当日)买入且在2015年6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京天利股票的推定亏损投资者。
“此类证券索赔,投资者往往因为信息不对称错失索赔良机,或因缺乏胜诉信心放弃索赔,而此前北京一中院判决京天利投资者胜诉无疑大大增强了投资者打赢这类索赔官司的信心。”谢良律师认为。
创兴资源案
索赔进入倒计时
“创兴资源证券虚假陈述案索赔时效将于8月17日届满,提醒符合条件、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切勿错过‘索赔末班车’。”7月4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2015年8月18日,创兴资源公告称因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7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信批违法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此后,全国各地陆续有投资者起诉创兴资源索赔。据厉健律师介绍,诉讼公告显示,截至6月21日,创兴资源共收到7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诉讼,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共计约1.02亿元,其中8案投资者败诉,8案投资者撤诉,19案已和解,其余案件审理中。
“目前,我们已经代理三批投资者起诉,其中,有一投资者索赔金额超千万元案件已开庭,还有部分案件8月开庭。索赔时效只剩一个半月,我们正在准备最后一批起诉材料。”厉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在2012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18日期间买入创兴资源股票,并在2015年6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上海一中院起诉索赔损失。律师费是风险代理,股民胜诉后再支付。
“索赔金额不是简单地按当前账户个股盈亏计算,如果投资者符合条件且长期持股,可以索赔买入均价与基准价15.12元/股的差额损失。”厉健律师提醒,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对账起止时间2012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底)、详细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