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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商分类监管新政落地!这些券商“回A”有望

    券商中国 2017-07-08 11:27

    在2016分类评级中,惨遭降级的部分大中型券商“回A”已成定局。比如:去年滑出A类券商之列的中信证券在新增加分项上有明显优势,或重回A类。

    时隔7年后,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监管正式迎来全面修订。

    今日(7月7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券商“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市场竞争力指标”等相关评价指标被重新修订,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办法主要分为五个方面修订内容:

    ①总体框架不变,仅对相关评价指标进行优化;

    ②完善合规状况评价体系,完善扣分规则;

    ③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④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剔除部分偏离主业过度投机的影响因素;

    ⑤五是持续完善评价体系留出空间,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哪些变化最为突出?有以下五点:

    一是“全面风险管理”指标被首次写入,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二是新增“年度营业收入、机构客户投研服务收入占经纪业务收入比例、境外子公司收入海外业务收入、新业务市场竞争力或者信息系统建设投入”等排名指标为券商分类评级加分项。

    三是净资本加分的门槛由规定标准的5倍(10亿元)提高至10倍(20亿元)。

    四是新增“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扣分项,券商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比照执行。

    五是“中国结算、投保基金、证金公司、全国股权系统”等均被纳入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范畴,股转罚单成扣分项已是“板上钉钉”。

    修订五大方面、32项条款

    券商分类评价监管规则自2010年5月第一次修订后,时隔7年,正式迎来了第二次修订。证监会今日官网发布券商分类监管新规,与7年前的规则相对比,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不改变现行的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仅对相关评价指标结合行业实际和监管需要进行优化。

    二是完善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

    完善日常监管措施及针对立案调查、风险事件的扣分规则,引导一线监管部门用好用足监管措施。客观、准确体现不同类别公司在持续规范运营上的差异,引导公司按照监管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三是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促进行业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更新风险管理评价内容,提高净资本加分门槛,引导证券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引入高端专业人才、完善风控基础设施,形成精准计量各类风险、动态监测监控和有效应对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四是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

    优化原有的市场竞争力指标,剔除部分偏离主业、过度投机的业务因素影响,增加反映公司综合实力、跨境服务能力等因素的指标,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提升国内国际竞争力。

    五是为持续完善评价体系留出空间,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增加授权条款,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条件具备时对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定量评价,逐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在分类评价中的比重,确保分类评价结果切实管用、持续有效,不断提高监管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分类监管新规正式发布,距离证监会今年6月2日公开征求意见仅一个多月。

    证监会表示,为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分类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行业优化合规风控水平,聚焦主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研究修订了《规定》。截至6月17日,共收到21家单位(其中证券公司20家、行业自律组织1家)、4名个人合计69条反馈意见。

    “新规修订了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等评价指标,总体上鼓励做强做大,但在业务规模与合规风控的偏重上,则更倾向于前者。”北方地区一家中型券商向券商中国记者举例称,比如更多地关注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规模,新增了诸如年度营业收入、海外业务收入、新业务市场竞争力指标、信息系统建设投入等,有利于提升大型券商评价等级,对于规模和市场占比偏小的中小券商,较难实现加分,将导致合规与风控管理较好、盈利能力不强的中小券商评级难以进入A类等级。

    券商中国记者梳理发现,对应监管部门提及的五大修订内容,券商分类监管新规涉及新增或修订的条款共计32项,可谓是“重大调整”,来挑选几条重点(32项条款见文首表格),比如:

    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六条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修改为“投行业务”,将“成本管理能力”修改为“综合实力”;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 1.5 分。”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十)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公司被实施暂停业务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每次扣 8 分” ;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市场竞争力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一)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

    (二)证券公司上一年度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且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或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营业部平均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前述两项按孰高分值加分;

    (三)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承销与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

    (四)证券公司上一年度资产管理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 5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

    (五)证券公司上一年度机构客户投研服务收入占经纪业务收入比例达到 40%、30%、20%,且经纪业务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

    (六)证券公司上一年度境外子公司证券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 40%、30%、20%,且营业收入位于行业中位数以上的,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

    (七)证券公司新业务市场竞争力或者信息系统建设投入指标,位于行业前 5 名、前 10 名、前 20 名的,分别加 2 分、1 分、0.5 分。具体指标及计算口径由证券业协会依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原则给予相应加分:

    (二)证券公司净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10 倍及以上的,每一倍数加 0.1 分,最高可加 3 分;

    股转系统罚单=扣分项

    券商新三板业务监管趋严、盈利困难之际,再收到来自股转系统的罚单则意味着分类评级直接被扣分,估计是“大写的心塞”。

    新规第十条规定:证券公司被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的,每次扣0.25分;被采取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证券公司被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采取措施的,比照执行。

    《规定》明确,中国证监会授权履行相关职责的单位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

    券商中国记者统计,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股转系统一共给券商开了79张罚单,50家券商“领罚”。

    东莞证券、财通证券被处罚最多,均被股转系统采取了5次“自律监管措施”,以每次扣0.25分计算,均扣1.25分。另有三家券商被股转系统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从股转系统开出的罚单内容看,评价期内因“未持续督导挂牌企业的信披违规问题、为不合格投资者开立账户、尽职调查不彻底及做市业务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被处罚的券商数量居多,尤其在合格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上,受罚的券商数量陡然增加。

    新规适用2017年券商分类结果?

    证券公司分类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5月1日至本年度4月30日。按照惯例,每年的券商分类评级结果于当年7月中旬左右公布,如2016年7月15日公布了证券公司分类结果。

    这也意味着,距离2017年券商分类结果公布仅一周左右,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否会适用于今年的分类结果?

    北京地区一家中型券商董事长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规不太可能适用于今年的分类结果,“用新规,真的不合适,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则。”2018年券商分类评级结果需要按照新规执行,则是肯定的。

    2016年券商分类评级结果令行业大跌眼镜。95家参评券商中,多达58家券商评级惨遭下调,仅8家获得AA级,比去年减少19家,这是自2010年证监会首次公开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以来,A级券商最大幅度的降级。

    具体来看,95家参评主体中,A类券商共36家,占比38%,其中AA级券商共8家,A级券商28家;B类券商51家,占比54%,其中BBB级券商40家,BB级券商7家,B级券商4家;C类券商共8家,占比8%,其中CCC级券商7家,C级券商1家。

    按照规定,券商分类评级的下调将直接影响其风险准备金规模要求,及缴纳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比例;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发行上市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还将作为确定新业务、新产品试点范围和推广顺序的依据。

    本次修订新增的加分项,包括“年度营业收入、机构客户投研服务收入占经纪业务收入比例、境外子公司收入海外业务收入、新业务市场竞争力或者信息系统建设投入”等业务排名指标,大券商在这些指标上具有明显优势。这也意味着,在2016分类评级中,惨遭降级的部分大中型券商“回A”已成定局。比如:去年滑出A类券商之列的中信证券在新增加分项上有明显优势,或重回A类。

    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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