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 吴永久
前段时间,一条消息着实让1.2亿股民惊讶了一把!
当时有消息说,从7月1日起,一些小散不能正常的炒股票了!我的天,你说吓不吓人?不过随后证明这个是谣言!
今天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答记者问,其中说到,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可见这个《办法》与小伙伴们密切相关,那么这个《办法》之中还有哪些要点需要引起关注呢?火山君(微信号:huoshan5188)今天就给大家来扒一扒!
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
7月1日开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即将正式实施。
6月2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答记者问。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出台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对一些细则进行规范。
事实上,早在去年12月,中国证监会就颁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统一规范。所以,本次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市场早已接受,且近期券商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是,在实施前夜,证监会专门就此进行答记者问,且协会也出台相应指引,表明了对于此事的重视。
邓舸表示,《办法》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目的是让投资者能够买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产品,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他表示,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经过特别的风险警示程序后,经营机构仍然可以向其销售产品,投资者买卖股票的权利不受影响,可见《办法》并未限制投资者交易自由,而是让合适的投资者购买适当的产品。
他还特别指出,《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这是根据我国当前特殊的投资者结构,以及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信息获取、风险认知能力、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平衡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与增加经营机构合规运营成本所做出的制度安排。
具体体现在:一是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可能导致其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二是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四是向普通投资者进行规定情形下的现场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非现场方式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五是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人大教授:《办法》为投资者保护基本底线
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出台,是根据《办法》的要求,在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等方面,作出参考性安排和引导。证券公司、子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均被纳入适用范围,这些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都适用《指引》。
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告诉火山君(微信号:huoshan5188),从金融市场近年来的发展看,目前金融产品越来越多,而且不同的产品风险差别很大。既有传统的股票、债券,甚至有期货的、带杠杆的产品。投资者本身显示出较多问题,证券经营机构的风控在不断适应当中,但是仍然暴露出很多问题。本次的《办法》,是考虑到近年来的实践,并结合以前实施的一些规范,制订出关于投资者基本管控的规则。
他指出,本次《办法》主要考虑了A股市场散户为主的特性,它给出了对于普通投资者保护的底线。因为一些普通投资者,可能风险意识不足,或者对于风险理解不充分,甚至一些时候带有赌博性的心理。这时候,就要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了解你的客户,推荐适合他们的产品。某种程度上,以后金融机构对于客户的一对一服务可能会增强。
一位大型券商营业部人士也对火山君表示,这是近期证券行业经纪业务上最重要的事件。前期他们已经组织对《办法》进行了系统性学习。技术部也对系统进行了升级,目前基本调试完毕。
带你看《指引》细节大揭秘
以下是火山君(微信号:huoshan5188)整理出《指引》中七大重要的细节。
问一:《指引》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
问二:认定专业投资者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
(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
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问三: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
(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问四:专业投资者可否转化为普通投资者?
答:可以。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适当性义务。
问五:普通投资者可以分为几个等级?
答:至少五级。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
问六:产品或服务风险可分为几级?
答: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其中:
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问七:投资者是否可以购买风险等级高于风险承受的产品?
答:可以。但是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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