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从深交所官网网站获悉,深交所发布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条款的通知,并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业务规则制定、修订事项答记者问。
提出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条款的通知
为规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原《整理期业务规定》”)中涉及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申请开通权限前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本所现根据本通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整理期业务规定》”),并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原《整理期业务规定》(深证上〔2015〕46号)同时废止。
三、对于新《整理期业务规定》施行前开通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权限的投资者,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可继续参与交易。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相关业务流程调整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退市整理期股票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开展。
特此通知。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债券市场风险,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现予发布。为做好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前端技术控制,切实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评估、报备合格投资者,在2017年7月1日前完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的存量合格投资者的调整工作,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或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申请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其存续期间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即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原规则的规定,具体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的规定,本所提供转让服务的暂停上市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沿用《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的规定。
(二)2017年7月1日起,本所将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债券进行适当性管理调整。本办法实施前按照原规则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本办法实施后不符合相应的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不得再行买入该等债券,但可以选择卖出或者继续持有。
三、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投资者,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的,应当于2017年12月9日前了结全部质押式回购融资交易及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期间不得增加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
四、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5〕124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5〕239号)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证上〔2015〕240号)第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2014〕93号)第三条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深证会〔2015〕263号)第四条规定不再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本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