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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起汽车销售新规实施 明确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人民网 2017-06-27 08:16

    7月1日起,由商务部发布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新《办法》)将正式实施,《办法》将取代2005年发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对汽车销售服务行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其中,对于汽车销售加价、提供三包凭证、明示配件来源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作为汽车消费者,这些新的变化也将保护自身权益,让汽车消费变得更加安心。

    经销商不得加价售车 提车时必须交付合格证

    在即将实施的新《办法》中,第十条明确说明:“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新《办法》对于在经销商向消费者交付新车时,所应一并交付的材料也进行了规定。包括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等都必须同时交付。

    新《办法》的推出,让此前存在于汽车销售中的不规范行为得到纠正。当经销商在销售汽车时,如果对整车售价进行私自的加价行为,将属于违规。同时,部分经销商不能按时交付出厂合格证,导致消费者新车无法上牌的情况也有望杜绝。

    除上述两点外,新《办法》还规定,经销商对消费者提供的配件必须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今后,当消费者在汽车进行修理、保养中遇到配件来源不明确的现象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经销商单一品牌授权限制被打破

    新《办法》除了对经销商销售环节进行细致规定外,还对供应商(如汽车主机厂、进口汽车销售公司)等做出明确规定。

    新《办法》中提出:对于供应商,今后将不得限制经销商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也就是说,今后经销商可经营多个品牌授权的汽车产品,而不会被强制仅销售某一个品牌的车型。

    新《办法》还规定,供应商不得规定经销商的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以及搭售未订购的汽车、配件及其他商品,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今后,在没有实际订单的情况下,供应商强制想经销商搭售、捆绑热销与滞销车型行为将属于违规。

    由上述新《办法》中的内容可见,本次出台的新规定不但保护了消费者购车的权益,也保护了经销商经的权益,规范了汽车销售市场的秩序。新《办法》也对实施后的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说明,一旦发现违规,将由相关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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