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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禁止共享电单车上路:不同于共享单车

    大洋网 2017-06-25 14:09

    近期市场上悄然出现了“互联网租赁电单车”,今日广州市交通部门明确表态:广州不允许使用电动自行车等助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

    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国内快速发展之后,近期国内部分城市街头或者一些园区内悄然出现了一种“互联网租赁电单车”,甚至被称为“共享单车2.0版”或“智能助动单车”。这些“互联网租赁电单车”,虽然外观、收费模式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基本一致,也是只需缴纳押金、扫码即可开锁使用,但比起互联网自行车有更多风险。

    广州市交通部门明确表态:与北京、上海等国内几城市一样,广州也不允许使用电动自行车等助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

    “电动自行车或助动自行车因其安全与秩序等方面的问题,在交通密集的大城市难以有相应的路权与其匹配,从而备受争议,甚至在交通安全和秩序管理方面引发大量负面问题。”市交通部门指出,“而基于互联网租赁的形式,则增加了拥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因素,增加了安全检查方面的交接,相应的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大。”

    广州市交通部门介绍,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明确指出“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继续实施不准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上道路行驶的措施”,即广州目前是不允许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基于这个通行管理要求,并结合北京、上海等城市做法,为保障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广州市交通部门的态度非常明确,就是不允许使用电动自行车等其他带助力装置自行车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目前我们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关于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应当“无安装动力驱动装置”。

    目前北京、上海、成都等国内几个大城市都不允许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运营。其中,《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已明确要求:“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暂不发展使用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也指出:“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本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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