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记者 李彪
6月22日,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针对近年来在环保执法过程中,一些干扰执法人员政策执法的行为,草案中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称,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增加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提高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金额,针对不同情形的违法行为分别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到“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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