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记者 李彪
6月22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议案。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清泉介绍,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较为粗放,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土壤作为污染物的最终受体,已受到明显影响。
2005~2013年我国首次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
罗清泉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缺失,迫切需要制定专门法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责任尚不明确,亟待确立责任体系;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薄弱,需要专门立法予以系统规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土壤修复工作不断推进,由于资金规模需求大,且相当部门土壤污染难以找到责任人,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问题备受关注。
据了解,草案中专设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一章,规定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草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草案指出,对本办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治理。
此外,为了更好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的家底,草案中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主管部门制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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