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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豚企业先出手:提议罢免王均金爱建集团董事职务 遭上市公司董事会驳回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6-21 00:53

    每经编辑 孙嘉夏    

    每经记者 孙嘉夏  每经编辑 姚治宇

    在爱建集团股票停牌,广州基金要约收购行动暂无进展之时,围绕着爱建集团实际控制权的争夺并未平息。

    619日晚间,爱建集团称,华豚企业向公司送达了《关于罢免王均金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选举顾颉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独家获得的《关于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显示,华豚企业认为王均金在履行董事职责时未尽到勤勉义务,未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为维护个别大股东利益而剥夺了部分股东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使爱建集团及股东的权益受损。

    但这一试图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席位中撕出一个口子的尝试,“不出意外”地并未成功。

    爱建集团表示,华豚企业提交的提案内容失真,仅以主观判断或传言作为依据,未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人身攻击的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华豚企业的提议不予采纳。

    上交所已发三份工作函

    爱建集团619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爱建集团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这并不是爱建集团近期第一次收到工作函。

    65日,上交所向爱建集团下发了《关于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上市公司按照《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尽快披露进展公告,说明筹划重大事项的具体类型,审慎办理公司停复牌事项。同时核实并披露广州基金要约收购爱建集团30%股份一事对所筹划的重大事项可能造成的影响。

    612日,上交所又向爱建集团发出《关于爱建集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工作函》,指出公司在要约收购期间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上交所表示,公司董事会应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重大事项。

    619日发出的监管工作函中,上交所则重申相关工作要求。其中提到爱建集团应依据有关法规,说明在要约收购期间,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合规性和应当履行的决策程序。如需履行决策程序,应当做出明确安排。同时,由于对广州基金披露在公司的股票停牌期间可以实施要约收购行为,爱建集团曾在相关公告中提出过质疑,上交所也要求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规,就停牌期间可否实施要约收购提出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如要约收购须在股票交易期间实施,则公司应当明确后续停复牌安排。

    620日晚间,针对上交所于19日下发的监管工作函,爱建集团发出回复公告。

    对于停牌期间是否可实施要约收购的问题,爱建集团于回复中列举了相关规定,并表示从所列举的规则来看,要约收购制度的目的与功能旨在通过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产生合理的收购价格;同时,通过二级市场股价与要约价格的比较和选择,从而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收购原则。若允许在停牌期间实施要约收购,则意味着剥夺了中小投资者在要约收购与二级市场间自由处置股份的权利,将中小投资者陷于不利的交易环境下,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与要约收购制度的目的和功能不符。

    其次,根据中国证监会、中登公司的相关规定,从要约收购制度设计角度来看,现有关于要约收购制度的规定均是建立在股票正常交易的基础上,比如预受要约撤回制度、预受要约结算过户规定、预受要约申报确认后卖出等,均是以“交易日”概念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若允许在停牌期间实施要约收购,则会导致现有要约收购制度自相矛盾不再具有可操作性,整个要约收购制度将无法起到规范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行为的作用。

    在此前对上交所发出的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回复中,广州基金则明确表示,若后续进入要约收购期,爱建集团仍处于停牌状态,在股票停牌期间,股东仍可办理有关预受要约的申报手续。

    华豚企业提罢免董事

    也是在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中,广州基金称将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爱建集团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对爱建集团的董事会进行改组。

    不过,先于广州基金出手的,则是华豚企业。

    爱建集团619日晚间公告称,616日下午,华豚企业向爱建集团送达《关于罢免王均金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选举顾颉为公司董事的议案》,并提议将上述两项议案作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爱建集团并未披露上述两份提案的详细内容。

    《每日经济新闻》独家获得的《关于提交2016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显示,华豚企业提到,目前该公司持有爱建集团4.0357%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爱建集团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爱建集团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华豚企业因此提出两项临时议案,其一为《关于罢免王均金董事职务的议案》;第二项则是《关于选举顾颉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在议案一即《关于罢免王均金董事职务的议案》中,华豚企业称王均金在履行董事职责时未尽到勤勉义务,未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为维护个别大股东利益而剥夺了部分股东正常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使爱建集团及股东的权益受损。

    华豚企业提出的理由包括,根据某门户网站于2016930日刊登的报道,民航局某原处长曾受吉祥航空法定代表人王均金等单位或个人请托,在航空运输业务申请、航线航班经营许可、定期航班计划等审批事项中,分别为该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作为股东,有理由质疑王均金目前是否仍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华豚企业表示。

    其次,华豚企业称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广州基金于2017515日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送至爱建集团,但该文件于201763日才予以公告。这之前,爱建集团以核查公告文件内容、欠缺备查文件等各种理由拒绝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经公司及广州基金多次催告,仍不纠正,构成了对股东权利的严重践踏。“有鉴于此,公司有理由质疑爱建集团包括王均金在内的现有董事会成员是否能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华豚企业称。

    华豚企业所列举的第三项理由则是广州基金已于2017511日签署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并于2017515日公证送达爱建集团。2017525日,爱建集团发布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其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公司有理由怀疑,爱建集团是在知晓本次要约收购方案后,不从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去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反而以筹划重大事项为由,对抗本次要约收购的施行,滥用职权对本次要约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涉嫌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华豚企业表示,“公司有理由质疑爱建集团包括王均金在内的现有董事会成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四点理由则是根据爱建集团于2017610日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而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华豚企业由此质疑爱建集团披露的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违反了前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质疑爱建集团包括王均金在内的现有董事会成员是否勤勉尽责。

    华豚企业称,基于上述情况,“王均金作为爱建集团董事,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客观上已不能胜任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华豚企业提议罢免现任董事王均金的董事职务。

    对于此次提议罢免王均金爱建集团董事职务的原因,有接近华豚企业的知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华豚企业之前就已经明确提出会改组董事会,而爱建集团目前在信息披露方面或许也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因此华豚企业对爱建集团董事会是否勤勉尽责存在疑问,同时,王均金也与民航局一原处长案件有牵连,他的董事任职资格存疑,所以决定提议罢免王均金的董事职务。”

    620日,针对华豚企业的上述议案中涉及王均金的个人部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试图向王均金进行求证,但至截稿时尚未获得回应。

    两议案均未被采纳

    华豚企业提出的这两项临时提案,均未被提交至爱建集团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爱建集团公告介绍,在《关于罢免王均金董事职务的议案》中,华豚企业表示根据媒体有关报道,以及未及时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对抗本次要约收购的实施等,认定王均金已不能胜任董事职务,因此提议罢免。在《关于选举顾颉为公司董事的议案》中,华豚企业表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顾颉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爱建集团称,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两项提案进行了核查,并认为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经核查,华豚企业提交的提案内容失真,仅以主观判断或传言作为依据,未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人身攻击的内容。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且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等情形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等。而华豚企业提交的提案文件不齐备,未按规定提交核查董事任职资格所必须的相关证明文件和用于对外披露的相关文件。

    再次,爱建集团称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华豚企业未明确两项议案的关系,可能会导致出现超过9名董事进而与《公司章程》不符且引起法人治理结构混乱的情形。

    最后,爱建集团《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监事会分别提名”。根据前述规定,公司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为,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接到董事推荐函后,依照相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和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对被推荐人任职董事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请股东大会选举。

    由此,爱建集团表示华豚企业提交的两项临时议案不符合股东大会提案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华豚企业的提议不予采纳。

    争议犹存

    对于广州基金及华豚企业援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并由此质疑爱建集团在要约收购期间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违反该规定的情况。

    爱建集团也在620日晚间针对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中,称公司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理解是,在要约收购期发生的重大资产重组,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予以推进和实施。从合理性上理解,报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在形成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否则,无法使股东对于是否应该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合理判断。因此,公司将尽快推进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工作,在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形成并对外披露后,报请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其次,判断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开展的事项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考察上述事项是否是纯粹资产转移的行为,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基于公司发展的考虑,与广州基金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要约收购行为无关。从目前初步筹划的方案看,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为资产收购行为,交易对方为独立第三方,不涉及公司资产转移行为,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利益造成侵害。对于这样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应属于禁止范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在后续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双方存在争议的另一点,则是“时间顺序”。

    爱建集团称,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在前,广州基金启动要约收购在后。2017525日起,公司已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而广州基金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于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后的201763日作出。由此,爱建集团进一步表示,因为资产重组行为的结果可能涉及公司资产价格的重大波动,并最终影响股票价格等,根据相关规定,必须在停牌期间进行。因此,在上市公司因实施合法的资产重组行为而停牌期间,若同时竞合存在要约收购行为,应以重大资产重组为先,待重组预案拟订并对外披露后复牌,使二级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后,方可实施要约收购行为。

    广州基金一方则认为,公司于2017515日即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送至爱建集团,但该文件于201763日才予以公告。

    620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试图就华豚企业的提案内容向爱建集团做进一步了解,但公司董秘侯学东向记者表示,有关事项“以公告为准”。

    有接近华豚企业的知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该公司认为爱建集团决定不予采纳提案的做法并不合规。“首先,爱建集团应该完整披露两份提案的内容。其次,审核应由监管部门进行,爱建集团董事会无权对提案内容进行审核并作出不予采纳的决定,而是应该将两份提案提交至年度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投票决定是否通过。”该知情人士称。

    其所援引的依据,则是上交所在201761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问答”中,就“哪些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什么要求,召集人是否可以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作出的回答,

    该回答认为,提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是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三是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一提案权,是《公司法》规定的一项基本股东权利,原则上不应予以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股东的临时提案符合上述要求,股东大会召集人就应在收到提案后的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及时将相关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按照前述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对股东提案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职权,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的,原则上也无需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其在收到股东相关申请时,只要核实提议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前述三项要求,就应当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果董事会认为股东资格相关形式要件不齐备或议案相关资料不完整,应当一次性向股东提出补充提交要求,不应无故拖延甚至拒不将其列入股东大会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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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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