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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就信用保证保险监管征言 不得为四类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6-19 23:15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姚茂敦 

    6月19日,保监会就《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表示此举是为了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对险企开展信保业务的经营规则、管理规则和监督规则都进行了规范,其中特别提到了禁止险企为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保险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信保业务。同时,还特别针对网贷平台的信保业务提出要求,针对不同业务,自留责任余额要超过20万元~500万元不等。

    “《征求意见稿》反映了监管对信保业务的思路,也就是希望险企增强自控能力,深耕差异化服务小额风险的风险领域。”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各家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保监会要求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这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专业经营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

    险企不得为四类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发文规范信保业务,旨在为加强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因此,《征求意见稿》对经营信保业务的险企资质和额度进行了要求。首先是偿付能力规定,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低于上述要求的,应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其次是承保能力,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8%,且不得超过10亿元。超过以上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对于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设置了一些禁令。比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四类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一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二是公司债券以及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债券发行业务;三是以打包方式承保金融机构的坏账损失;四是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在禁止行为上,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承保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融资行为;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借贷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的信保业务;通过保单特别约定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保对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率、赔付方式、赔偿处理等;以责任保险形式变相为融资行为提供信用风险保障等。

    跟网贷平台合作自留责任余额设上限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对近年来发展特别迅猛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进行了规范,并在上述禁止行为方面,特别要求险企加上自留责任余额。

    所谓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作,为网贷平台上的借贷双方提供的信保业务。去年底发生的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暴露出的正是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风险,也折射出财产险公司在网贷平台信保业务风险防控上的短板。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除应遵守以上禁止行为的规定之外,还要求险企不得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整改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在业务上要求,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在财险业务中,会按照一定的需求进行分保和再保,所谓的自留责任余额是指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风险或一系列风险、单一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限额,也可表述为保险公司在将超过其承保能力或承保意愿的风险分给再保险公司后,自己承担的责任。《征求意见稿》限制了自留责任余额,有助于险企分散风险,将大额承保标的一些风险分流出去。

    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同时,保险公司应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业内:有利于降低和控制行业风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监管层对于信保业务风险早已关注,也多次发文及在公开场合提及。

    4月11日,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全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培训班上表示,目前信用风险凸显,其中,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蕴藏的兑付风险,通过信保业务传导至保险业,比如“侨兴债事件”,其教训值得认真反思;4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到要严控信保业务风险,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保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

    “《征求意见稿》是对信保业务监管的细化,一方面规范了保险公司在资本中的服务领域;另一方面更多的引导行业主体增强自身风控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身优势,深耕差异化服务小额风险的风险领域,在金融市场中建立核心竞争力。”有业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近两年,保险公司的信保保证业务开始更多参与到各类金融业务中。因此,基于市场整体信用风险加剧的背景,行业扎实稳步前进的同时,不断提升保险行业风控水平,发挥保险主体的风险管理优势,显得尤为重要。

    长安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有关负责人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反映出监管部门对于新产品、新风险的高度敏锐感,给予了开展信用保证险业务的公司明确的指引和规范的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本着“保险姓保”的原则,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融资、促进居民小额消费方面多开展业务,杜绝保证保险成为金融资本市场的杠杆武器;从风险控制方面提出了小额分散、底层清晰的原则,鼓励保险公司培养和引进专业化人才,建立专业化队伍开展业务。“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各家保险公司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保监会要求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这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合法经营、专业经营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

    “作为从业机构,我们也会全面梳理存量业务和项目合作,积极响应保监会的号召,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为个人和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安心保险信保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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