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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行业如果真正实施“营改增” 将有哪些问题不可避免?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6-14 21:23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蕾 宋双    

    每经记者 李蕾 宋双  每经编辑 肖鴻月

    今天,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法制工作专业委员会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协会副会长、法制工作专业委员会主席、嘉实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赵学军主持,协会会长洪磊、副会长钟蓉萨、副会长张小艾、副秘书长陈春艳以及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而在各项议程当中,会议对于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涉及的法制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

    事实上,基金行业作为非营业税缴纳主体,长期以来并无增值税之责任。不过去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一项增值税新政《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40号文),有意将基金等资管机构作为纳税主体。当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曾做过报道,邀请多位专家对文件进行了全方位解读。彼时就有券商分析师表示,140号文是监管部门先占了个“坑”,告诉大家“这个税以后是要收的”。

    事实上,税收制度一向是基金发展的重要推手。在成熟的海外市场,通常征收的是资产利得税,是一种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所征收的税负,常见的如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等所获得的收益。应用在证券投资基金上,则持有基金时间越长、税负越低,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用这种方法长期持有基金才能使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当中、真正形成直接融资。

    有专业人士曾经按照140号文的新规来做过测算,如果一年要征收一家基金公司17万元的税,那么该公司需要投入26万元的系统和人力成本,这样一来就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基金公司的税负。

    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按照140号文的阐释,基金的持有人并不是纳税主体,管理人才是。不过基金公司管理的资产本质上并不属于基金管理人,是来自数以万计的普通投资者,而管理人是否会将赋税转嫁到持有人身上也很难说。事实上,要让普罗大众坚持长期基金投资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等到其赎回时再来收相关税负,让税制产生递延效果,或许能事半功倍。换言之,税制一定要有利于长期资本的形成,有利于直接融资的渠道,也有利于老百姓心甘情愿地购买值得投资的产品。

    今天的会议当中也提出,税收是国家的支柱,金融是经济的血脉,在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对市场稳定、对外开放、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都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应当稳中求进。

    会议建议,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推进相关政策实施。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对“营改增”的总体安排,降低整体税负,简化征收环节;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协调性,坚持《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础法律关系,在征缴安排中尊重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体现政策的前瞻性和导向性,以“营改增”为契机建立健全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资本市场综合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形成有利于资本形成和长期投资的综合税制安排。

    当然,全行业要全力配合好国家税制改革,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履行基金行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形成行业与社会共同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多位基金公司高层在接受记者的采访中表示,虽然有说法称140号文“7月1日就要开始实施了”,不过其公司除了财务、运营等少数部门以外都还没有开始做准备,因为“我们有信心行业能妥善处理这个税务问题”,而本次会议的召开更让他们坚持了这一点。

    一位公募高层表示,其公司内部已经有测算,如果按照新规执行那么公司要上系统、增加人手,税负肯定会增加。“这对整个行业的影响肯定很大,但还有不少难以实施的项目,操作细节上也存在问题,所以我们还在观望。”

    也有基金公司高层指出,让基金产品纳税可能不会很大程度上增加基金公司的负担,但会损害持有人的利益。“我们作为行业参与的一份子,应该积极争取行业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疑问的地方也要多加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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