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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惩上市造假“帮凶”重拳应更准更狠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6-13 23:20

    每经编辑 莫开伟    

    莫开伟

    据《证券日报》报道,今年以来,已有30家企业IPO被否,原因众多,有持续经营问题、有商业贿赂问题,还有触目惊心的银行和企业联手造假。连日来证监会重拳出击,律所、审计所、保荐券商等中介机构频接罚单,且罚单数额巨大。如登云股份IPO虚假陈述,广东君信律所及两名签字律师合计被证监会罚没款400万元,新时代证券及保荐代表被罚款逾3400万元。

    从证监会披露的这些案件看,企业造假欺诈上市,银行、客户及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及相关律师等参与造假,且其行为已到肆无忌惮、胆大妄为甚至是利令智昏的程度,确实令人震撼。更让人担忧的是通过造假已上市的公司到底占A股市场多大比重,这是民众心中始终挥之不去的噩梦。

    显然,证监会在清理整顿资本市场种种乱象、加大监管力度惩治力度的同时,将严厉监管之拳砸向与上市企业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他人员,方向是对的。这符合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需求,值得全国民众为其大大点赞。

    首先,上市公司造假上市,通过系列数据虚假陈述蒙蔽证监会发审人员,仅靠上市企业造假是无法做到的,也是不可想象的,非得有中介机构、客户及相关银行的配合才行。因而,把监管之剑仅指向企业造假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严惩其“帮凶”才合情、合理和合法。

    其次,上市公司通过虚假陈述达到包装上市圈钱之目的,相关中介机构“沆瀣一气”构筑利益同盟由来已久,也可以说是如今资本市场的一种潜规则,不出重拳打击中介机构、客户和银行,企业造假上市隐患就无法根除。

    再次,企业造假上市是资本市场乱象产生的源头,不净化市场环境,上市公司良莠不齐的现象就无法根除,讲故事、编神话忽悠式上市,欺骗广大投资者和圈钱的“罪恶游戏”就会生生不息。

    更要明白的是,中介机构、客户和银行之所以明目张胆地为企业造假上市背书,恐怕一个最大的根源在于,他们之间存在某种共同利益。中介机构通过帮助企业造假可多增加收入,客户帮助企业造假可获得更多商业机会,银行帮助企业造假上市可增加企业成千上万倍的融资金额,给银行贷款回收创造了有利条件。

    当然,这一切还只是摆在台面上的东西,这些中介机构参与企业造假可能还会存在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某种暗地利益勾结,这更会激发他们参与造假的积极性,甚至为了某种利益不惜铤而走险和触犯法律。

    当前中介机构参与企业造假上市盛行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比如根据现行的《证券法》,对虚假陈述企业的顶格处罚为罚款60万元,而其他参与造假的各方,大多并没有受到惩处。

    一个企业如果只要造假上市,其圈钱都以亿元计,这点罚款无异于挠痒痒,不足以震慑造假企业。而且对帮助企业造假上市的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等不同的责任主体缺乏明确制度规定,对是否追究商业客户、银行机构、PE机构等外部帮助教唆者的责任至今尚无定论,致使一些中介机构为企业造假上市无所畏惧,监管层也防不胜防。

    对此,笔者认为砸向中介机构、客户及银行等参与企业造假上市的重拳应更准更狠,方能从根本上震慑和杜绝企业造假上市行为。

    从目前看,应从源头上下手,加紧修订相关法律,用重典去顽疾。

    一是加紧《证券法》的修订,将虚假陈述企业及参与企业造假上市的相关机构和个人全部列为严厉惩治对象,确定具体追责标准或量刑依据,以此加大企业造假上市法治威慑力,彻底改良A股市场的土壤。

    二是扭转现行《证券法》对造假上市处罚过低的现状,弥补造假企业处罚制度性缺陷。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企业造假成本,让造假企业及参与造假者倾家荡产。建议对企业造假上市处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可考虑按照欺诈融资金额的几倍进行处罚。

    三是加快资本市场民事赔偿立法,提高赔偿标准,将惩罚性赔偿列为修改《证券法》的一个重要内容。用提高受害股民的损失标准来催促资本市场参与各方慎独自律,心存敬畏。

    (作者为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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