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查,2016年3月1日,胡书洲买入“信维通信”股票2000股,清算金额50353.80元;2016年3月2日卖出“信维通信”股票500股,清算金额13079.05元;2016年6月27日,卖出“信维通信”股票33.6万股,清算金额691.5万元。
深圳证监局认为,胡书洲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据此,对胡书洲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