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向社会进行为期两周的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内容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
记者:为什么出台《征求意见稿》?
答:汽车租赁是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公务活动和旅游休闲等需求的交通服务方式,对于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提升出行品质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汽车租赁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行业规模和服务能力大幅提升,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分时租赁新模式也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总体而言,我国汽车租赁业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分时租赁新模式亟待引导等突出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不相适应,出台《征求意见稿》十分必要。
一是保护用户权益的需要。因法规制度的不完善,行业普遍存在将非“租赁”车辆用于租赁经营,造成车辆技术状况无法保证安全出行,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还面临着保险公司拒赔风险,《征求意见稿》出台对保护用户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提供有效供给的需要。汽车租赁存在市场集中度不高,网络化、规模化服务水平不足、经营网点不足,租还车不便捷等问题,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出台《征求意见稿》有利于推动汽车租赁经营者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三是优化交通出行体系的需要。分时租赁作为一种非集约化的交通出行方式,要充分考虑城市发展实际,立足于构建合理的城市交通出行体系,使其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发展相协调。
四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由于法规建设的滞后,基本管理制度不统一,在发展定位、发展方向、业务边界等涉及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上,社会各方认识不一致。出台《征求意见稿》有利于明确行业基本管理制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目前汽车租赁行业发展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答:虽然汽车租赁业发展迅速,但行业发展中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服务能力不足。在车辆数量、市场集中度、网络化运营和服务能力等方面,与公众出行需求不相适应,行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建设依然有待加强。
二是法规政策建设滞后。国家层面缺乏汽车租赁业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北京、上海、重庆、山西等部分省市制定了汽车租赁地方性规章。行业法律法规和顶层设计的缺失,导致各地在市场准入、车辆性质、保险、报废年限、能否提供驾驶劳务等关键问题上要求不一,行业发展方向和思路不清晰。
三是企业经营风险较高。由于租赁车辆价值较高,租赁期间企业对车辆控制存在一定难度,同时社会和行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车辆被盗、承租人恶意骗租等情况时有发生。另外,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处置困难,大量租赁车辆因违章难以处理而无法通过年检,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是分时租赁发展亟待引导。分时租赁作为“互联网+”在交通出行领域应用出现的新模式,正日益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在促进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需要通过政策引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而且分时租赁作为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在当前大中城市交通资源普遍紧缺的情况下,如完全任由市场自由发展,可能加剧城市交通拥堵,给“城市病”治理带来更大困难和代价。
在深入分析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基础上,按照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鼓励分时租赁发展、提升服务能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汽车租赁行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提出应科学确定分时租赁发展定位,并对鼓励和规范分时租赁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应政策措施。针对租赁车辆道路交通违法处置、租赁车辆诈骗等问题,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开展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论证工作,加快推动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
记者:为什么要求汽车租赁企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如何保证用户信息安全?
答:《反恐怖主义法》要求“机动车租赁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为贯彻这一要求,《征求意见稿》针对个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同类型的承租人,提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措施。同时,由于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经营者对租赁车辆的管控能力较弱,实名制租车也有利于预防和降低车辆诈骗风险。
汽车租赁经营者掌握了个人电话、信用卡、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发生泄露,将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相关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
记者:《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根据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基于什么考虑?
答:我国机动车保险的有关险种、费率和金额,主要依据不同车辆使用性质、年限等确定。目前,租赁车辆保险费率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费率一致,但是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相比,租赁车辆在使用效率、事故风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开发与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也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记者:当前,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共享单车等多种不同出行方式在城市交通中并存,分时租赁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答:地铁、公共汽车等出行方式属于公共交通,具有运量大、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是满足社会公众基本出行需求的主要方式。
出租汽车具有方便、舒适、灵活、全天候及“门到门”等特点,主要满足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
“共享单车”属于城市慢行交通、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主要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有利于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
分时租赁(又称“汽车共享”),是传统汽车租赁服务在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改善了用户体验,为城市出行提供了新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个人购车意愿、降低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但与公共汽车、地铁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相比,分时租赁仍然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因此,要科学确定分时租赁在城市交通出行体系中的定位,统筹考虑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道路交通、停车资源等实际情况,使其与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共享单车等协调发展,共同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
记者:近期,交通运输部针对“汽车共享”和“共享单车”分别出台了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两者在鼓励和规范管理上有什么不同?
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又称“共享单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重要方式,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鼓励创新、支持发展、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的总体思路,提出了鼓励和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
分时租赁(又称“汽车共享”)是以分钟或小时等为计价单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利用移动互联网、全球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自助式车辆预定、车辆取还、费用结算为主要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是传统汽车租赁业在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改善了用户体验,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有助于减少个人购车意愿,有助于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应当予以鼓励发展。但同时,分时租赁使用小型客车,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应统筹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研究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使其与其他出行方式协调发展
记者:如何鼓励规范分时租赁发展?
答:促进分时租赁健康发展,一是明确发展定位,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合理确定分时租赁发展定位。二是建立车辆投放机制,综合城市交通出行、公众需求、道路资源、停车设施等因素,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车辆投放机制,使其与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出行方式协调发展。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经营者应当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强化车辆调度和日常管理,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加强停车管理,确保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四是为车辆停放提供便利,鼓励城市商业中心、政务中心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停车费等措施,推动租赁车辆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提高用户使用便捷度,促进分时租赁发展。
记者:《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探索城市路内停车费优惠等措施,以促进分时租赁的发展,这是否有侵占公共资源为企业经营提供便利之嫌,是否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答:刚才已经介绍了分时租赁发展有助于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应当予以鼓励发展。从目前发展情况看,“停车难”是分时租赁经营者面临的突出问题,尤其在一、二线城市核心地段。同时,受停车场地限制,用户只能定点取车、定点还车,影响了使用便捷性和用户体验。通过停车费优惠等方式,推动在城市路内停车泊位“随取随还”,可为分时租赁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据了解,目前已经有部分城市开展积极探索,通过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只需每年缴纳固定费用,其车辆即可在市区内合法划设的路内免费停放,极大便利了社会公众的使用,也促进了分时租赁在当地的快速发展。
记者:分时租赁车辆是否需要实行总量调控?
答:分时租赁是传统汽车租赁业服务模式的创新,改善了用户体验,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有助于减少个人购车意愿,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应当鼓励发展。但同时,分时租赁使用小型客车,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需要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城市经济发展、交通出行结构、汽车保有量、停车资源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研究建立与本地公众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资源、停车资源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车辆投放机制应当考虑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城市道路资源紧张、环境约束趋紧的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车辆投放规模应与中小城市有所差别。
记者:私家车能否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答:不同与私家车仅为家庭提供私人服务,分时租赁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以此营利,服务对象更加广泛,使用强度通常比私家车高,需要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保险税费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也是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