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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地铁新规:车厢内进食最高罚200元 6月1日起执行

    成都商报 2017-05-18 12:41

    《成都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将从6月1日起施行。这是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根据条例,在地铁车厢进食又拒不改正,最高可能面临200元的处罚。禁止携带折叠自行车及导盲犬之外的其它动物乘坐地铁,但将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后作为行李,符合携带行李要求,则可以进站。

    导盲犬外的动物禁入

    条例将城市轨道交通的范围界定为“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但不适用于磁悬浮。

    条例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躺卧、乞讨、收捡废旧物品;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弹奏乐器;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散发宣传品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在车厢内进食。如果违反以上规定,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禁止乘客携带“运货推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站乘车。但将折叠自行车妥善封装后作为行李,符合携带行李要求,则可以进站。条例还禁止携带导盲犬之外的其它动物进站乘车。如果违反以上规定,要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其下车,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超程乘车不算逃票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根据立法听证情况,超程乘车不属于逃票行为,补足超程部分的票款即可,乘客无票乘车的(包括持无效票乘车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不设处罚措施。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持伪造证件乘车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票的,因“逃票行为”的主观恶意较大,且往往具有较强的隐匿性和长期性,除了按照规定承担补足票款的民事责任外,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逃票行为是否会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表示,目前该类信息尚未纳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成都建立的征信系统也未涉及此类个人信息,该规定目前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该情形未在条例中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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