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手机上的打车软件叫车,司机接单后未赶到约定地点,乘客杨某的账户内却被划走了打车费。杨某认为,网约车平台应对司机的欺诈行为承担责任。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改判网约车平台支付杨某赔偿金500元。
2016年5月,杨某通过UBER打车软件叫车,一位司机很快接单。据杨某称,他见司机迟迟未到,就跟司机提议取消订单,但遭对方拒绝。几分钟后,杨某发现,打车软件上的状态已显示为“上车行驶中”,便打电话给司机。司机仍称“还在路上”,否认在司机端的打车软件上点击了“开始行程”。而后,杨某发现司机结束了行程,自己的账户被扣取了25.65元车费。无奈之下,杨某不得不花费52元乘坐出租车前往目的地。
事后调查得知,该司机在打车软件上建立了一个里程约3公里、用时约10分钟的虚拟行程,该行程与杨某原定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行程毫不相干,但是却让杨某为此次虚拟行程支付了车费。
于是,杨某向网约车平台投诉,平台承诺退回车费,但他迟迟未收到退款。于是,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与第三方司机达成运输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在撮合成交的过程中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通过打车软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时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且,一审期间,网约车平台已将车费退回,杨某的损失得以弥补,至于打车费属于其前往目的地的必要费用,不属于损失范畴,遂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网约车司机虚构行程乱收费,所涉金额虽小,但性质恶劣,存在明显的欺诈故意。虽该行为由司机个人实施,但司机实为网约车平台合同义务的履行辅助人。因此,网约车平台应承担司机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上海市一中院二审认定,网约车平台与乘客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上述虚构行程并扣取车费之行为构成欺诈,改判网约车平台支付杨某赔偿金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