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李彪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规范,导致监测结果缺乏可靠性、权威性,不利于精细化环境管理。
5月11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提出技术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一些常规性污染物的排放监测指标外,《总则》中对区域内的超标污染物监测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废气排放监测中,要求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纳入主要监测指标;废水排放监测中,排污单位所在流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纳入主要监测指标。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宋国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监测指标是排放标准的内容,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排放标准比较落后,加强完善排放标准将是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区域超标污染物需纳入主要监测指标
《环保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但是,我国缺少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面临着诸多疑问。
环保部称,由于缺少系统性的技术指导文件,在对企业自行监测日常监督检查及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内容不合理,存在排污单位未包括全部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不规范、监测项目仅包括主要污染物、监测频次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和规范。
为此,环保部印发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三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总则》中对于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采样方法等都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其中,在监测指标中除了对常规污染物的监测外,对有毒污染、区域中超标污染物等都提出了监测要求。
以废气排放监测为例。废气排放监测主要排放口监测点位的主要监测指标包括三方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宋国君说,以美国为例,排放标准每一年都要评估一次,根据环境质量情况,对监测指标进行调整,确定哪一种污染物需要加入或退出。
环保部要求,排污单位的监测不能仅限于个别污染物指标,而应能全面说清污染物的排放状况。尤其是对于新的化学品,尚未纳入标准或污染物控制名录的污染物指标,但确定排放,且对公众健康或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排污单位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应当开展监测。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
《总则》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总则》强调,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完成自行监测方案的编制及相关准备工作。
对此,环保部提出,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时,开展自行监测方案设计,应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梳理,考虑全要素、全指标,进行系统性设计;应针对不同的对象、要素、污染物指标,体现差异性,突出重点,突出环境要素、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应立足于当前管理需求和监测现状。
不得不提的是,自行监测与国家正在推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关系密切,环保部印发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自行监测要求是排污许可证重要的载明事项。
宋国君认为,环保部发布这个技术标准,是在为正在推行的排污许可证服务,此前的自行监测主要是技术规范,比如监测设备、样本采集方法等,是基础性的工作要求,现在通过标准发布,正在向监测方案迈进。
宋国君建议,接下来在监测数据的处理达标判据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细化,在监测频次确定后,所有监测都达标会比较难,需要细化并整合排放标准,比如达标比例达到多少算合格等。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