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A股大跌,一些参与两融业务的投资者被强行平仓。直到两年后的2017年,还有人在为当时受损的权益四处奔波,其中就包括曾在一日之内被平仓数千万元的周氏夫妇。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岳琦 实习生 肖达明
每经记者 岳琦 实习生 肖达明 每经编辑 宋思艰
作为资深投资者热衷的配资渠道之一,两融业务在经历2015年股市震荡之后,由热火朝天走向理性冷静。但这一过程对于某些投资者而言代价不菲,因为直到两年后的2017年,还有人在为当时受损的权益四处奔波,其中就包括曾在一日之内被平仓数千万元的周氏夫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诉讼案例不完全统计发现,2010年正式开始试点的融资融券业务,截至目前牵涉的司法诉讼达130余起,而2015年与2016年两年完成裁定的达110余起,占据了这些诉讼的绝大部分。而更多的两融纠纷并未进入司法诉讼程序。
事实上,就在2015年股市震荡发生后不久,多家国内知名券商纷纷因“强平”纠纷而陷入千万元级别的诉讼。
与相关诉讼以及公开披露的两融纠纷相比,周氏夫妇与中信建投之间的纠纷,涉及周先生妻子余女士账户近亿元的资产,6000 多万元的融资,数额上堪称“两融”纠纷最大案。
牛散起伏路:从1亿元到600万元
2015年7月3日9时,吉林长春市民赵某拎着汽油、提刀闯入宽城区珠江路某证券公司,将汽油泼散一地后拿出打火机。所幸,赵某并未点燃汽油。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事发前一天,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且规定时间内未能补齐担保品的情况下,他的融资融券信用账户下部分股票遭遇强制平仓——在当时的环境下,这意味着巨大的浮亏兑现。
从一开始,投资者愿意进入两融市场以杠杆炒股,也是凭借对财富增值的希望,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显示,2015年5月前后,大盘涨势仍如破竹,沪指3月初还位于3200点左右,6月5日已突破5000点,在这种火热的情势下,股民情绪高昂,甚至个别券商交易系统都数次出现瘫痪情况。
那是一场杠杆上的牛市。场外配资和融资交易被认为是推动指数上涨的重要原因。2014年12月19日,A股市场融资余额首次超越 1 万亿元大关;从0 到1万亿元费时1147个交易日;但仅花了100个交易日,就从1万亿元升至2万亿元——2015年5月20日,两融余额突破2万亿元大关,这恰逢周氏夫妇入局时间点附近。
作为采用融资融券业务进行杠杆操作,而后遭遇损失的投资者,赵某并不是孤独的,其在6月30日收到的补充担保物通知的前一天晚间,北京市民周先生的妻子余女士也收到同样性质的文件,券商要求在7月1日收盘前通过补充担保品或偿还融资融券负债的方式,使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高于150%,如果在两个交易日后未能到达上述要求,将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余女士收到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还显示,在通知发出后两个交易日内,如果任意一天日终清算后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或低于110%,中信建投也将对信用账户进行强制平仓。
据周先生所述,6月30日上午,其妻子余女士账户内股票几乎被甩卖一空。他们认为,从实际经济损失来看,这一次平仓造成一个月前其总值上亿元的信用账户大幅缩水,仅剩约607万元资产。
周氏夫妇出具的对账单显示,2015年6月5日,余女士在中信建投开设的两融信用账户资产总值为1.05亿元。此后由于股价下跌,周氏夫妇的这一账户已大幅亏损,却还维持着相当大的体量。
截至当年6月29日,余女士在中信建投开设两融信用账户共有多氟多、勤上光电、永东股份等8只股票,买入成本共超过 9675万元。减去浮亏,29日当天,余女士账户内的资产总值剩下7271.67万元,所持股票市值为7271.54万元。担保比例为1.19,还没有到1.10的清偿平仓线。这意味着他们还有时间补充担保品,而券商的突然平仓,让他们措手不及。
在2015年的股市因强平而受到的重创的投资者,其实远不止赵某和周氏夫妇。不同于赵某的偏激,大多数人都像周氏夫妇一样选择对簿公堂,希望能以合法、公正的方式处理问题。
称券商事后修改业务合同
周氏夫妇与中信建投签署两融业务合同是在2012年9月21日。按照周先生的说法,真正开始大手笔操作是在2015年5月,由于当时股市尚好,他希望抓住机会加杠杆,“到6000点了就撤,去做实业”。
然而,此时重仓入局的周氏夫妇,赶上了股市的强弩之末。2015年6月12日,沪指上攻至5178点高点,此后开启大跌模式。
这一轮大跌与去杠杆息息相关。2015年7月8日,两市融资余额较6月18日峰值2.226万亿元下降超过8000亿元。无数的融资者或斩仓出局,或被无奈强平。
余女士信用账户被强平,正是发生在上述时期。令周氏夫妇至今难以接受的是,他们认为,2015年6月30日的平仓,中信建投按照合同本不应该在盘中执行平仓,而应于7月1日进行。
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中信建投对两融信用账户证券进行平仓,分为三种情况,分别是追保平仓、到期平仓、清偿平仓,相应的担保品比例为150%、130%和110%。当投资人的信用账户担保比例跌破110%,中信建投就可以执行强制平仓,双方争议的关键点在于,执行这一操作的时间。
当年6月29日,中信建投向余女士发送补充担保物的信息时,余女士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为119%,低于追保平仓线,高于清偿平仓线。中信建投在这种情况下向余女士发送追加担保物的通知属合同约定范畴。
关键的节点是,2015年6月30日上午,周氏夫妇用信用账户所买的多只股票股价惊险触底,余女士账户资产价值急速缩水,担保比例可能出现了低于110%平仓线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中信建投执行了强行平仓。
在周先生出示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关于清偿平仓线的术语释义为:按当日收市价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比例低于该比例时,乙方将于次一交易日对甲方实施平仓,收回对甲方的全部债权。
这也就意味着,要实现强平,首先要按照收市价计算,其次应在次日执行平仓。而中信建投做出的强平是在盘中,而非盘终次日。
而按照收市价计算,余女士账户的担保比例不但没有跌破110%,反而较29日有所上涨。对比余女士账户所投资的8只股票29日、30日的收盘价发现,多氟多由26.49元涨到28.51元,勤上光电由16.98涨到了18.86元等,8只股票不仅没有价格下跌,反而分别都上涨了超过1元。
如果当时中信建投没有执行强平,余女士信用账户的担保比例不降反增,将再度逼近到期平仓线(130%),而周氏夫妇也将有充足的时间进行股仓减持或追加担保物。
两年以来,围绕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周氏夫妇一直在与中信建投沟通。
而值得注意到是,中信建投在2016年4月两融业务合同修订版上进行了如下更改:“甲方信用账户在任一交易日实时计算或日终清算后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线(110%)的。”这一改变,赋予了中信建投盘中平仓的权利。
但近一年后才改变的条款,能否洗脱当年违反合同操作的嫌疑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如果券商确实违反合同规定的规则执行了平仓,则券商属于违约,应赔偿守约投资者由此遭受的损失。
对于此次纠纷的相关争议及问题,5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多方联系了中信建投相关负责人,并向相关人士微信及公司信披邮箱发送了采访函。5月9日下午,中信建投相关高管短信回应称“我们看一下”,然后回复。但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具体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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