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经济学家徐阳指出,“双创债”丰富了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应该是有市场需求的。这好比发行股票的创业板,都是把钱投给创投公司,帮助其成长。但公司债肯定比国债风险大。”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张寿林 每经编辑 姚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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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公司债——创投公司即将新增一条政策优惠融资渠道。在近一年的全国范围内座谈推广后,证监会将试点创投公司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
近日,证监会就《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创新创业公司债适用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
据相关文件规定,创业投资公司为符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征求意见稿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但募集资金必须专司于投资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同时,在现行公司债券规制框架下,完善创新创业公司债政策供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员吴圣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供给侧改革将解除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创投行业的非必要性制度限制和束缚,金融机构为了适应新经济下的金融投资环境和增创收益增长新动能,也会积极增加对创业投资的市场化配置,给创投行业带来丰沛的资金。
创投机构发债并非常见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若不符合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条件,也可以按照普通公司债进行发行,但是不享受专项通道、设置转股条款、承销商激励等政策。
创投机构发行公司债已有尝试,但并不多见。比如2015年底,无锡创业投资集团获江苏省发改委批准,发行不超过4亿元公司债券,所筹资用于收购多只基金,债券期限为7年。该债券通过券商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并分别在中央结算,以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此次募资对象包括A股普通投资者。
此外,2014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有关创投企业发行企业债的政策通知,指出加快审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债申请。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在此项政策支持下,同年7月,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非公开定向债,为国内创投机构首次发行私募债券。
对于创投机构发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多位创投机构内部人士,均表示对这方面比较陌生,并表示业内机构通过发债募资并不常见。
据清科统计数据,2012年境外股权投资行业资金主要来自于大学及其基金会(22.0%)、捐赠基金(18.0%)、FOFs(12.0%)、企业年金(12.0%)、家庭办公室(7.0%)、资产管理公司(6.0%)、公共养老基金(5.0%)、投资公司(5.0%)和保险机构(4.0%)等。资金参与方式除了股权外,也有优先劣后级别的债券加股权设计。
一位创投机构投资经理表示,“双创”公司债对创新创业公司和创投公司是利好,引导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于创投公司,是多了一条融资渠道,但是对于投资水平不高的创投,通过债权融资,若投资不慎也会带来金融风险。
需要配套风险管理工具
本次针对发行公司债的上述征求意见稿显示,创新创业公司债受理及审核将设立专项机制,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高上市审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
对此,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进一步指出,将建立创新创业公司债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等配套机制,提高创新创业公司债上市预审核或挂牌转让条件确认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大市场宣示效应,吸引优质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人。下一步,证券交易所通过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待形成一定规模后可以单独进行统计分析及违约率核算,适时与证券指数编制机构合作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指数,实现市场分层。
独立经济学家徐阳指出,“双创债”丰富了债券市场的投资品种,应该是有市场需求的。这好比发行股票的创业板,都是把钱投给创投公司,帮助其成长。但公司债肯定比国债风险大,从投资的角度而言,会否成为高风险、高收益的垃圾债,暂时不好判断。
征求意见稿要求积极引导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者投资双创公司债,并研究发展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管理工具。
吴圣金分析称,保险资金具有数量庞大、投资周期长等特性,与创业投资一般5~7年的投资周期以及相对较低流动性的特点相吻合,是仅次于养老基金的最适合参与创业投资的机构投资者。从创业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来看,创业投资项目具有较为丰厚的回报率,保险公司将会积极参与创业投资,成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主要机构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将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设置转股条款。试点阶段,发行私募可转债主体暂限定为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通过设置转股条款,一方面使投资者在债券固定收益的基础上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溢价;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提供股债夹层的融资工具,满足多样化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在实践中,因业绩、估值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创业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与投资机构达成“明股实债”的投资协议。上述相关负责人指出,通过私募可转债这一交易所挂牌的标准化债券产品,可有效满足创业企业与投资机构的投融资需求,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
意见稿还指出,证监会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成效,根据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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