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前鹏起科技与鼎立集团的资产转让中,鼎立集团截至2017年3月31日仍欠公司转让价款近9000万元。不过,随着鼎立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其资金状况近况或进一步犯难,上市公司该笔款项是否回收将打上问号。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沈溦 每经编辑 文多
每经记者 沈溦 每经编辑 文多
经历近5个月发酵,上市公司鹏起科技(600614,SH)大股东至今没能走出资金链断裂的泥潭。
4月28日下午,浙江东阳公安在其官方微博通报称,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鼎立集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负责人已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案情正在调查之中。
尽管为了应对兑付危机,鼎立集团董事许明景曾公开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说明,并表示将分两年兑付相应欠款。不过,也就是从许明景表态的2016年12月起,起,陆续有38位借款人在东阳及金华当地法院起诉鼎立集团案件被公布。
鹏起科技4月29日发布的公告证实了这一事件,并表示鼎立集团持有鹏起科技的超2亿股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占鹏起科技总股本11.43%。
38起借款案败诉
以建筑工程业起家的鼎立集团曾是东阳当地的明星企业,作为曾经的鼎立股份(现更名为鹏起科技)控股股东,其业务横跨房地产、矿业、医药、酒店、建筑等多个领域,资产规模达到百亿元之巨。
不过,伴随着企业投资项目的接连失败,有东阳当地的投资人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在2015年底鼎立集团的借款便出现逾期无法归还的情况,当时鼎立集团向他们承诺在2016年底归还本金,“当时的想法是,急于挤兑不是办法,企业本身规模庞大,能够及时调整只要企业能够存活,借款(的事)就有希望。”
不过上述承诺最终成空,企业的危机也进一步发酵,2016年12月底鼎立集团在一份致投资人的公告中称,公司“受经济大环境影响,当前资金回笼困难,原承诺年底前兑付50%投资款的计划难以实现,经多方筹资,本次只能兑付15%……”同时,公布了33个兑付点通知投资人统一登记兑付。
然而,消息一经曝光后,引来不少借款人的不满,随之在舆论媒体间广为传播。为此,鼎立集团董事许明景曾出面对《证券时报》表示,截至当时尚未兑付的本金不超过25亿元,而鼎立集团目前总资产超100亿元,负债率约40%。完全有信心到2018年底付清全部民间投资款。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自2016年12月初起,浙江法院网上陆续公布了38起鼎立集团借款纠纷的诉讼判决,结果均为鼎立集团败诉。尤其是今年4月7日,东阳法院同时公布了29起涉及起诉鼎立集团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法院判令鼎立集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归还本金及利息。
显然,在偿还方案出台同时,不少债权人并不满鼎立集团债务偿还的进度,究竟过去5个月公司资产处理情况如何?目前资金状况是否已难以挽回,5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试图联系鼎立集团方面,不过相关电话暂时未能打通。
超2亿股被司法冻结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作为原鼎立集团旗下的上市公司,尽管近期多方撇清关系,但鹏起科技似乎仍将在鼎立集团“民间借贷”事件中受到牵连。
根据资料,截至2017年3月31日,鼎立集团持有鹏起科技2亿股份,持股比例为11.43%,同时,鼎立集团董事长许宝星任职鹏起科技董事,鼎立集团董事许明景任职鹏起科技董事、总经理。
此前鼎立集团为鹏起科技单一第一大股东,但在去年8月,鼎立集团与鹏起科技董事长张朋起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向后者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33亿股。此次股权转让后,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鹏起科技15.18%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
4月29日,鹏起科技发布公告表示,获悉鼎立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公司进行自查,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但与股东鼎立集团及许宝星、许明景暂时无法取得联系。
同时,鹏起科技表示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7司冻 020号)以及东阳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东公(经)冻财字[2017]10010号),鼎立集团持有鹏起科技的20027.6万股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占鹏起科技总股本11.43%,冻结时间从2017 年4 月28 日起至2019 年4 月7 日止,期限两年。
除此之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发现,在此前鹏起科技与鼎立集团的资产转让中,鼎立集团截至2017年3月31日仍欠转让价款近9000万元:据鹏起科技一季报显示,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公司拟向鼎立集团出售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广西鼎立稀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部分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1.8亿元。鹏起科技表示,截至一季报发布,本次交易尚未支付合同49%的转让价款,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不过,随着鼎立集团的近况进一步艰难,上市公司该笔款项是否回收将打上问号。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