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时评:“采野草”被判刑的普法成本太高】农民在路边“采野草”被判刑,这并不是第一起。在2008年,西峡县石界河乡村民刘某就因采挖蕙兰而被森林公安机关逮捕。从法律角度说,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没有任何问题,这是依法审判,这一点毋庸置疑。据了解,包括蕙兰在内的兰科植物,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内物种,属于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植物。农民不知情、不懂法,并不能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但是,冷静下来,应当有一个清醒的意识,农民“采野草”被判刑,这样的普法课实在是太残忍,这样的普法成本实在是太高,这样的普法代价实在是太大,让普通民众承受不起,根本谈不上是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事实上一起又一起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或一起又一起农民捕鸟、逮癞蛤蟆的案例,暴露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工作存在巨大漏洞,没有真正达到普及法律的效果。(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