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整治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造谣生事,误导市场预期;提供虚假证明,发布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要求,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市场监管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天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维护天津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严格按照市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保持高压严查态势,持续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整治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造谣生事,误导市场预期;提供虚假证明,发布虚假广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严厉打击商品房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认购、预定、排号、排卡、入会等方式或以借款、理财、保险等名义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购房款等费用;
2.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未在十日内对外开盘销售,或以分批次、分楼座销售、虚假预定、房屋抵押等方式,不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准售房源,捂盘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
3.销售现场未及时更新房屋销售状态,发布虚假已售、待售房源信息;
4.未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或者采取多种方式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
5.在申报价格之外加价销售房屋或与中介机构、房产电商、装修公司等其他经营单位合作,在房价款之外额外收取费用;
6.委托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7.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而未签订委托协议,或委托超过3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8.销售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而不履行告知义务,未书面告知购房人;
9.不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商品房预定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10.商业、办公、工业研发等用途的商品房项目按居住使用功能进行虚假宣传。
(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代理销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2.代理销售商品房而未与开发企业签订委托协议;
3.接受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后,又进行层层转委托;
4.代理销售商品房额外收取购房人费用。
(三)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查处以下违法房地产广告
1.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未取得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
2.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3.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4.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5.对价格有表示的,未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6.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7.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9.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10.涉及贷款服务的,未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11.涉及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未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或未表明出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严厉打击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四)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备案经营;
2.接受委托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3.收取房款或者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房屋的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
5.未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6.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7.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串通炒卖房号、哄抬房价;
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五)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无照经营、异地经营行为;
2.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通知指出,各区房管局、市场监管局应统一认识,密切配合,形成信息共享、情况互通、问题会商的联合监管机制,通过采取联合检查、明查暗访、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对辖区所有在售商品房项目、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打、狠抓狠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的,要按照《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及时进行案件转办。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限期整改、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受理销售许可相关手续、暂停合同网签、取消网签资格、注销备案、限制土地竞拍资格等措施,从重、从严、从快处理,并列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单位要继续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金融监管,严厉打击“首付贷”、“消费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