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新华医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决定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4月12日,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发布公告称,因未能在1月31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同时决定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
4月5日,新华医疗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经对公司2016年度财务数据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16年1-12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降低75%-95%,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6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3.1规定,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认为,新华医疗未能在2017年1月31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新华医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表示,如果新华医疗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