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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出台公积金骗提管理办法,这些套取行为将被严处!

    成都商报 2017-04-11 22:11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专项住房储金,只能用于贷款买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等用途。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放宽,缴存职工租房、或因生活困难都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来说,只要符合条件都能顺利提取公积金。但也有不少人因不符合相关条件,或想提取公积金用作其他用途,而动起了骗提、套取公积金的心思。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诚信、健康发展,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成都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于近日实施。在抑制骗提套取上,《办法》给出了诸多严厉的处罚措施,一旦骗提套取的行为被查实,当事人将被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同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未来的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也将受限。

    如何认定?

    联系相关单位核实真实性

    在调查核实程序阶段,《办法》明确了对骗提套取行为的核实认定程序,发现缴存职工涉嫌利用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审核部门对缴存职工进行问询调查,填写问询笔录,并收集、留存相关材料。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问询笔录和相关材料,联系房管、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真实性核实。

    通过调查核实,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情况通知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调查情况通知书或拒绝签收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在相应时间内,将调查情况通知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缴存职工对调查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启动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职工。但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异议核查后认为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具体实施情况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督促整改。

    如何区分?

    骗提套取分两类情况处理

    在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具体实施情况上,成都公积金中心分为“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但被调查制止”和“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且已提取资金”两类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更明确,也充分体现了处罚的梯度,进一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使得《办法》更具可执行性。”成都公积金中心介绍,针对前者,将对其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后者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提取业务审核部门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通知缴存职工在7个工作日内签收。缴存职工逾期未到场签收处理决定书或拒绝签收处理决定书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签收时限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缴存职工异议申诉的渠道和权利。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一样可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将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缴存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缴存职工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处理?

    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并追回资金

    对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处理,《办法》规定将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不良行为登记,同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成都公积金中心进一步解读称,口头批评教育是主要是针对缴存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但被调查制止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将其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如果缴存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建议单位对该缴存职工进行批评教育,规范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行为。

    “不良行为登记”指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骗提套取职工个人信息及骗提套取行为记入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管理系统。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成都公积金中心暂停骗提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住房公积金业务功能以及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业务办理资格;暂停受理骗提套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包括离退休提取,死亡提取业务)和贷款业务办理申请,并将骗提套取职工骗提套取信息报送其工作单位及征信管理部门。骗提套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办法》特别提到,纳入不良行为登记后,骗提套取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时,不良行为登记记录一并进行转移。

    “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指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骗提套取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退还套取资金,未按此要求退还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如何删除?

    不良行为登记满5年后可删除信息

    《办法》还对提供虚假材料,协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的单位,给出了处理意见,成都公积金中心不仅将通过门户网站、互联网对外公布,还将做相关处理。属于劳务派遣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劳务派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住房委托代理销售、中介机构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向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缴存单位出具虚假资料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时曝光违规行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同时,《办法》还专门针对“内鬼”给出了处理规定:成都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或不按规定处理,侵害缴存职工或单位合法权益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骗提套取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缴存职工不良行为登记后,信息可否删除?《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针对“缴存职工收到处理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满6个月的;缴存职工未按规定全额退回骗提套取资金,成都公积金中心全额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后满1年的;不良行为登记时间满5年的。”这三种情况,中心在满足条件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删除缴存职工不良行为登记信息。缴存职工异议申请经确认属实,排除缴存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的,相关处理也会予以撤销。

    [链接]

    属于骗提套取的行为包括10种: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骗提套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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