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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转公司明确新三板转板后信披不一致的更正要求

    2017-03-30 10:01

    《问答三》中明确,若新三板挂牌公司申请IPO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股转系统信披平台披露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进行更正。

    全国股转公司3月28日发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及会计业务问答(三)》(以下简称“《问答三》”),并称,旨在为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挂牌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内容不一致的行为,解决挂牌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不一致的问题。

    《问答三》中明确,若新三板挂牌公司申请IPO上市的申报文件与在股转系统信披平台披露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更正内容包括:

    1、更正公告。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且更正时间不得晚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时间。若定期报告中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公告内容还应包括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2.更正后的定期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对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定期报告以及最近一期定期报告进行更正。

    3.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定期报告涉及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更正文件涉及挂牌首次信息披露内容的,也需参照如上要求进行更正,并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专项说明,若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披露文件更正,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

    《问答三》还明确,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即被场内上市公司并购的,股转公司要求,其定期报告应当与场内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上市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对挂牌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也应当与上市公司同时披露临时报告。如无法同时披露的,挂牌公司应申请其股票暂停转让至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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