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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直播乱象丛生缘何难管?专家:处罚力度小威慑力不足

    法制日报 2017-03-28 10:14

    近年来,网络直播快速发展,用户量激增使得网络直播不断野蛮生长。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国内网络直播平台超过300家,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但其内容的随意性,很容易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同时也暴露出内容低俗、监管乏力等问题。

    前不久,一则新闻在朋友圈疯传——天津一所中学教室内,学生们上课和课间活动的情况,被一家网络直播平台现场直播。

    直播经过学生们同意了吗?学生们知道自己成为网红了吗?事件一经曝光,立即引发舆论热议,绝大多数声音认为,该做法不妥,甚至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然而,这只是网络直播乱象的冰山一角。  

    直播唱歌,直播睡觉,直播游戏,直播扔单车,直播算命,直播色情、赌博甚至吸毒,直播猎杀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一块屏幕中的内容五花八门,循规蹈矩与违反法律、道德底线的内容都会在切换中遇到。

    近年来,网络直播快速发展,用户量激增使得网络直播不断野蛮生长。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2月,国内网络直播平台超过300家,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但其内容的随意性,很容易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同时也暴露出内容低俗、监管乏力等问题。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刘德良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应当提升法律位阶,提高法律效力,同时加强网络直播监管力度,给网络直播打一针强有力的“镇定剂”。

    直播乱象丛生 只为牟取利益

    当前,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传播形式迅猛发展,已成为互联网传播的新业态。除了斗鱼、映客、花椒等原生直播应用,秒拍、美拍等各种视频社区也纷纷嵌入直播功能。

    然而,网络直播在呈现出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诸多乱象出现。

    2016年10月31日曝光的一段视频显示,两名男子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直播做慈善,给四川凉山州某村村民发钱,直播结束后又从村民手中把钱拿回。

    2016年12月30日,安徽省灵璧县一名女子为吸引粉丝,在澡堂洗澡的时候用手机直播澡堂洗澡镜头,一些女子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曝光。

    除了直播内容“博眼球”,天价打赏乱象也引发各界关注。近日,上海一名13岁女孩偷用其母亲手机给网络主播打赏,两个月花掉了家里25万元存款。

    “有人通过花钱来购买存在感,满足虚荣心;有人则借此成名,为自己牟利创造条件;更有一些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主播三方合谋,从普通网民观众身上‘套利’”。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这样分析网络直播乱象的产生根源。

    “直播行业的乱象涉及心理、社会、经济等多方面因素,但说到底,还是为了牟利。在巨大的经济利益推动下,为了吸粉、刷礼物赚钱,进行哗众取宠甚至低级趣味的表演。”朱巍指出,这还与网络直播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有关,网络直播的成本较低,没有严格的准入门槛。

    在北京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民看来,网络直播独有的行业特征是网络直播乱象的主要原因。“行政监管部门难以监管直播的内容,不同于电影、电视等传统的传播方式,网络直播具有即时性,直播过程一旦开始,无法对主播演绎的内容进行事前审查,即使事后处罚,其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已经发生。”李伟民说。

    监管频出重拳 落实却成难题

    鉴于频频出现的网络直播“事故”,我国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了约束网络直播的相关规定。

    2016年7月,文化部出台《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年9月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直播平台必须持有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和个人不能从事直播业务。

    2016年11月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并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规定要求实行“主播实名制登记”“黑名单制度”等强力措施,同时明确提出了“双资质”的要求。并明确,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2016年12月12日,文化部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直播平台要有许可证,网络主播也要进行身份证实名注册。

    但在朱巍看来,这些新规定出台后直播行业虽有所好转,但不良直播仍然没有杜绝,究其原因,还是监管出了问题。

    “黑名单制度和双证资质审查无法落实,这是管理网络直播的核心区域,这个若无法落实的话,其效果可想而知。”曾参与制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朱巍直指要害。

    “任何法律法规要落实,都应当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网络直播的监管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而我国现阶段远远无法满足,并且从技术层面上也有所欠缺。”

    “黑名单制度要落实的前提,是应当有完善的审查机制。该机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实名登记工作,然而,我国的身份信息盗用情况泛滥已经成为共识,冒用身份证信息注册直播的不在少数,黑名单制度如果建立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那么这个制度要落实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刘德良认为。

    而对于规定所提到的“双资质”,李伟民认为其落实情况也不容乐观。

    “规定中应持双证上岗,是对网络主播和平台的基本要求,而相关部门进行监管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于是,大部分监管责任落到了直播平台自身。”李伟民说,首先,平台负责监管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何况还有很多中小平台的盈利方式就是靠打内容的擦边球来吸引观众;然后,持证上岗的主播也不代表在直播中就一定不会违规,直播即时性太强,临时突发状况很难避免。

    提高管理水平 提升法律位阶

    “直播平台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比如,内容违规属于版权局的管理范围;传播过程中的违规由文化部门管理;如果运用电影和电视的审查机制,监管方面则属于广电总局,还包括公安、工信等部门。如此多部门联合管理、交叉管理,结果很可能是都有监管权,却无人真正去管。”刘德良说,网信办要平衡多重利益关系,既要严格管理又不能过于限制其发展,这无疑是一个重大课题。

    刘德良认为,这不仅拷问着政府部门的管理水平,也对立法提出了要求,需要立法进行一定调整。

    “网络直播的违法违规现象是一个跨学科的法律问题,有些法律法规在适用网络直播管理中并不贴切,并且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也不好,给法律适用造成一定难度。”刘德良建议,立法在这方面也应予以适当调整。

    “同时,对于网络直播管理,现阶段出台的多是通知、办法、规定等,其位阶不高,能作出的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威慑力不足。”刘德良说。

    刘德良建议,将网络直播的法律位阶予以适当提高,其法律效力将会有很大提升,在执行上于法有据,这将对后续的打击惩处网络直播违法违规现象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处罚的领域和力度也更加宽泛,威慑力加强之后,效果也就会更加明显。

    对此,李伟民表示认同:“网络直播确实存在‘违法成本太小但获利却很大’的情况,难免会使很多人为了逐利而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若加大打击力度,在违法犯罪成本提高的前提下,种种问题才不会继续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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