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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使用共享单车如何担责

    北京日报 2017-03-22 09:16

    因为个别人对公共事务缺乏基本的自律,加之共享单车的兴起影响了某些人的可得利益,导致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私占、损毁等问题频发,这些问题不单关乎道德,也触及了法律的界限。

    摩拜、ofo等不同品牌的共享单车几乎遍布街头巷尾,解决了公共交通体系长期以来“最后一公里”接驳的难题。但是,因为个别人对公共事务缺乏基本的自律,加之共享单车的兴起影响了某些人的可得利益,导致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私占、损毁等问题频发,这些问题不单关乎道德,也触及了法律的界限。

    乱停乱放诟病最多

    共享单车受到广泛欢迎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使用便利,具体表现包括共享单车是无桩停放,但这也间接带来了目前共享单车被诟病最多的问题——违法占道、乱停乱放。

    前不久,门头沟区近百辆共享单车因不当停放等原因,被集中收缴至特定区域,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后经多方协商这些单车均被经营商取回并重新投入使用。近日,朝阳区龙源创意文化园内也发现有近300辆共享单车被集中停放在一处小院内,据园区负责人表示,共享单车被扣都是因为在园区内乱停乱放,影响了正常的道路通行。园区约谈了摩拜和ofo的相关负责人,后摩拜派专人在院内巡视,而被扣的单车也陆续被运走。单车被清理、收缴的现象并不只在北京发生,上海、深圳等城市也发生过类似情形,原因还是乱摆乱放,影响公共秩序。

    对于上述随意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很难归结到运营商身上,基本都是使用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单车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所致。对于共享单车乱停放的行为,公安机关可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对随意停放单车的个人进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同时应考虑到使用者停放单车的位置,以及停放时的主观想法,是基于故意还是疏忽大意等情况,通过刑法中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予以规制。

    私占单车五日拘留

    私占,即私自占有,主要表现是为了方便使用,以上锁、藏匿等方式将单车据为己有。从文义解释来看,共享单车所共享的并非单车的所有权,所有权理应归于单车的运营商,其共享的仅仅是使用权,且这种使用权是一种临时的租用,使用者只是短时间内租赁单车的人,因此更加无权去随意处分单车。

    今年2月中旬,西城公安分局福绥境派出所的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一家底商门前停放的共享单车被人私自上锁,民警便在随后几天的巡逻中多留了心。偶然发现一名女子骑行ofo共享单车到店后,便用自己的锁将单车锁在门口。经调查发现该女子就是店铺的老板,公安机关因该女子的私占行为对其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无独有偶,2月下旬,北京火箭军总医院的两名护士也因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想要一直据为己用,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

    可以看出,上述私占行为均系使用者给共享单车私自上锁、非法占有,但使用者自己也因此丧失了收回押金的权利。但凡注册过共享单车的人都知道,使用单车之前必须向经营商交纳一定的押金,摩拜单车的押金为299元,ofo单车的押金为99元。使用者以单纯使用为目的的上锁行为,虽然在性质上难以被认定为盗窃,从财物数额上亦不太可能被定性为侵占罪(侵占罪的数额起点为5000元至10000元以上,具体数字根据各省级经济状况自行规定),但根据租赁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在使用者一直保持使用单车的情况下,运营商可以不退还其相应的押金。同时上锁的行为也导致其他使用者无法使用该单车,侵犯了经营商的财产权益,因此在经营商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使用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考虑到共享单车的公共属性,私占行为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营商的经营管理都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上述两起治安案件中公安机关对使用者处以5天的行政拘留,尺度并不严格,可谓小惩大诫。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为的前提都是发生在合法租赁单车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并未处在合法用车的过程中,经营商不具备以押金约束行为人的手段,对于行为人的上锁私占行为,可以定性为“盗窃”,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前所述),重则构成犯罪。

    损毁单车严重将触刑

    这个月,本市发生了首例ofo单车用户因主动保护共享单车而受伤的事件。市民张女士称,其在本月10日骑行共享单车至西直门公交站台,恰逢一男一女准备使用附近的另一辆小黄车,但该车的信息被人涂改,导致该男子不能使用。于是该男子就用手拔轮胎气门芯,用钥匙撬车胎,并念叨:“最好谁都别用了!”张女士上前进行制止,但被该男子殴打。幸好张女士接受医院治疗后身体并无大碍,警方目前已介入。像这样因无法使用单车、激情损毁车辆的使用者绝不只此一例,更有甚者,因共享单车坏了一些人的生意,所以惨遭“毒手”,被扔进水沟、卸车轮、剪链条等现象屡见不鲜。

    对于上述单纯对单车进行恶意破坏的行为,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这种行为的定性是“故意损毁公私财产”,而对于此种行为的处罚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情节更为严重者,则可以适用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阅读

    尽快建立投诉平台

    共享单车作为新生事物,就如此前的网约车一样,在企业经营模式、有关部门监管等方面都刚刚起步。建议建立共享单车行业的准入机制,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将不合格、不负责任的企业从行业中剔除出去。鼓励共享单车企业将用户的使用数据、信用数据等提交给有关部门,以完善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对将共享单车乱停放、占有、损毁等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未雨绸缪,应从政府层面出台共享单车的法规性管理办法,尽快启动立法调研程序,尽早形成成文的行政法规乃至法律文件,对违规停车、损坏单车、私占单车等不当行为,都制定出更加细化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同时建立共享单车行业联盟,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设立服务维权热线,为举报损毁单车等不当行为提供投诉平台。

    政府部门引领、各方面协作,对社会道德层面问题加强宣传引导,让使用者树立起“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自律理念,营造合法使用共享单车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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