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吉林、辽宁两省物价局分别对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通丹东市分公司、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电信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吉林省物价局查处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其业务范围涵盖小区内(只有其一家提供宽带服务),要求只办理宽带业务不使用固话业务的宽带用户,必须缴纳每月5元的停机保号费,否则不予办理宽带业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吉林省物价局对吉化集团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没收违法所得528,230.00元,并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5%的罚款,计295,710.75元,经济制裁共计823,940.75元。
辽宁省物价局查处中国联通丹东市分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达成实施纵向垄断协议案。经调查,中国联通丹东市分公司在经营宽带业务时,要求消费者指定一部固定电话作为承载或付费电话,以实现固定电话与有线宽带的捆绑,构成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固定电话业务的垄断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搭售商品的规定。同时,中国联通丹东市分公司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向丹东有线电视公司出售带宽时,以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固定了丹东有线电视公司向终端家庭用户出售有线宽带产品的种类和价格,限制了丹东有线电视公司在终端用户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禁止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规定。考虑中国联通丹东市分公司在做出处罚决定前积极整改,取消向用户销售宽带搭售固话行为,并与丹东有线电视公司重新签订《合作意愿书》,调整合作内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辽宁省物价局对中国联通丹东市分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的罚款,共计671,559元。
吉林省物价局查处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与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实施横向价格垄断协议案。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与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使用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线路资源,在其指定小区开展宽带业务时,使用相同的宽带单产品资费标准,完全排除了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吉林省物价局对中国联通长春市分公司和长春一汽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处上一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5%的罚款,共计27,920.6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电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违法实施垄断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规范电信资费行为,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电信行业的监管力度。同时,欢迎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通过12358价格监管平台,举报有关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