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2016年消费者维权诉讼数据报告:职业打假80%获法院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3-13 20:59

    帮助商家更好地理解法律内涵,更好地尊重和维护消费者权利,是此份《报告》的重要目的。

    每经记者 蒋佩芳 每经编辑 卢祥勇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互联网法律服务机构无讼法务于近日发布了《2016年消费者维权诉讼数据报告》(下称《报告》)。该报告引用了7000余份上网公开裁判文书分析消费者维权诉讼的整体情况。

    报告显示,在牵涉职业打假争议的案件中,80%以上职业打假人的主张被法院支持;而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网络交易平台在60%以上的案件中均未承担责任。

    职业打假受法院支持比超过80%

    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规定经营者对欺诈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后不久,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现象就随之出现。2013年《消法》的修订将“退一赔一”的规定升级为“退一赔三”,在更大程度上刺激了职业打假的发展,逐渐成为愈发成熟的牟利手段。职业打假人是否该受法律保护一直备受争议。

    《消法》将消费者界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法院并不认为“非为生活消费所需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受到《消法》保护。但是,由于买方的购买动机极难被证明,职业打假人在司法实践中享有一定优势。

    上述《报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也给出了答案,“由于卖方往往无法证明买方非为‘生活所需’而购买,因此在八成以上的案件中,职业打假人的主张均被法院支持。尤其在购买食品和药品的情形中,法院几乎全部认定打假人受《消法》保护。”

    据了解,2014年以来,涉及职业打假的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无论是数量还是在整体消费者维权案件数量中的占比都持续增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职业打假人在目前仍有不小的生存空间。

    从所涉商品和服务来看,食品是2016年“职业打假”案件涉及最多的商品种类,占比34.72%,其中保健、养生类食品最多。其次为药品类,占比26.54%。涉及服饰的案件多出现在网购纠纷中,且多为女装。其他生活用品多为涉案金额不大的日用品。

    互联网平台大多未承担责任

    随着网络电商在近几年的迅猛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该对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承担责任也成为了广受热议的话题。2013年新修订的《消法》首次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应承担的责任,要求“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并界定了平台承担责任的若干情形。但从整体而言,我国对网络平台的监管政策仍不清晰,如何既要不放任平台任意妄为,又避免过高的技术门槛限制行业发展成为难题。

    从上述《报告》看来,2016年消费者维权纠纷中涉及平台责任的案件共386起。在其中60%以上的案件中,网络交易平台均未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平台在事前只需对商家资质审查及采取平台内部制度控制即可,而无需进行实质审查。此外,消费者难以证明商家存在侵权或违约可能性,也是平台未承担责任的原因之一。

    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身而言,江苏、广东、浙江三地案件数量最多,食品、电子产品、服饰家居用品是牵涉纠纷最多的商品。就引发纠纷的商家行为而言,欺诈占到了绝对多数,为85.3%。其中,涉嫌虚假宣传和隐瞒事情、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十分突出,占比75%。

    “退一赔三”获法院支持比高达74%

    根据无讼法务此份《报告》,广东、江苏、辽宁是2016年产生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省份。商家欺诈是引起纠纷的主因,占比约55%。消费者针对商家欺诈行为的“退一赔三”请求得到支持的比例高达74%。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实践中商家欺诈行为的多发。

    具体而言,涉诉的商家欺诈行为有以下四种:隐瞒实情、欺骗消费者;在宣传时使用“最佳”、“最优”等绝对化广告用语及“几天内变白变美”等渲染性语言,进行虚假宣传;提供假冒、伪劣、残次商品;“提价后再促销”、“虚构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

    值得注意的是,隐瞒实情、宣传语言的使用和价格的设置并不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本身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商家的营销策略所导致的。许多商家并非刻意欺诈消费者,但由于不能很好地掌握营销界限,引发了消费者维权纠纷。帮助商家更好地理解法律内涵,更好地尊重和维护消费者权利,是此份《报告》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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