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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个账户、香港酒店下单、对倒、虚假申报……首例沪港通跨境操纵股票案曝光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3-12 00:17

    每经编辑 何小桃

    唐汉博、唐园子等操纵市场案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等5名责任人员)

    〔2017〕20号

    当事人:唐汉博,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唐园子,男,1978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唐汉博之弟。

    袁海林,男,1974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唐汉博表叔。

    唐渊琦,男,1982年4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唐汉博表弟。

    袁超,男,1989年8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唐汉博表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唐汉博、唐园子等人市场操纵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提出听证申请。2017年3月2日,我会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唐汉博、唐园子、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等人违法事实如下:

    一、账户控制情况

    (一)唐汉博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唐汉博通过袁海林、唐渊琦、袁超控制使用“袁海林”、“袁某林”、“唐某”、“叶某清”、“李某怡”、“杨某荣”、“唐某若”等7个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袁海林”账户组)。上述账户交易股票品种类似,下单所使用的电脑、下单地址高度重合,相关银行账户网银转账地址高度重合,资金关联度高,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唐汉博。“袁海林”账户组在北京、长沙等地酒店下单时点与袁海林、袁超等人的入住记录完全匹配。多台交易使用电脑隐匿在唐汉博香港家中。唐汉博在上述违法人员中起主导、核心作用,袁海林、唐渊琦、袁超为其主要操盘手。

    (二)唐园子实际控制账户情况

    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3月26日期间,唐园子实际控制“熊某林”、“张某”等2个自然人账户(以下简称“熊某林”账户组)。上述账户下单使用电脑、下单地址存在重合,有关银行账户网银转账地址存在重合,交易股票品种类似,资金关联度高。“熊某林”账户组在北京、长沙等地酒店下单时点与唐园子入住记录完全匹配。熊某林、张某承认,证券账户自开户之日起即交唐园子控制使用。

    (三)唐汉博和唐园子的关联情况

    唐园子实际控制的“熊某林”账户组与唐汉博等实际控制的“袁海林”账户组交易股票高度趋同,交易配合特征明显。下单使用电脑、下单地址存在重合,唐汉博等人控制银行账户与唐园子控制银行账户存在资金关联。

    二、唐汉博等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的情况

    (一)操纵“同花顺”的情况

    2015年2月12日至3月23日共23个交易日,唐汉博等人实际控制的“袁海林”账户组在每个交易日均交易“同花顺”,其中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18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12个交易日全日撤回申报量占账户组申报量比例超过50%,期间“袁海林”账户组累计买入34,529,067股,累计买入金额2,955,781,754.18元,累计卖出34,529,067股,累计卖出金额3,051,849,222.52元,期末无余股,“袁海林”账户组获利91,805,493.91元。

    1. 第一阶段

    (1)2015年2月12日、2月13日为建仓、拉抬阶段

    2月12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申报买入13,325,000股,实际成交3,981,558股,成交金额310,298,592.04元,买入均价77.93元。全天仅申报买入,未申报卖出。

    10:41:57:36至11:00:24:56,“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7.4元至涨停价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530,000股,其中7笔2,010,000股处于买1档,成交514,698股,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322,001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7.86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1,151,07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2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75,24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2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8.1元,账户组最后1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涨停价78.5元,11:00:24:58至11:26:00:54,该股连续涨停。

    11:01:20:63至11:04:30:98,“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78.5元申报买入3笔2,210,000股,申报时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数量为2,952,140股,账户组申报数量占申报时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数量比例为74.86%,“袁海林”账户于11:24:29:82至11:24:30:23将上述申买单全部撤回,11:26:09:43该股打开涨停。

    13:09:00:07至13:14:26:78“袁海林”账户以77元至78.49元价格申报买入7笔1,935,000股,其中6笔处于买1档,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43,338股,账户组申报量为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44.65倍,13:13:10:76至13:14:55:40撤回申报1,655,403股,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比例为85.55%,最短驻留时间28.62秒,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7元,最后一笔撤单前市场成交价为78.5元。

    14:04:51:88至14:13:56:99“袁海林”账户以76.01元至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350,000股,全部处于买1档,其中8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价差在0.2元至1.42元之间),其中7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58,39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40.25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8,9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9.9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76.01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78.5元,上涨幅度为3.28%。

    14:14:19:03至14:56:40:00,“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买1档78.49元至78.5元价格申报买入9笔2,160,000股,其中4笔1,929,7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83,011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1.8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24,858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61倍。14:56:56:00该股被封死在涨停板上。

    14:59:48:53至14:59:56:63“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78.5元价格申报买入2笔1,00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68,500股,账户组申报数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76倍,均未成交。

    2月13日“袁海林”账户以78.6元至81元申报卖出28笔2,054,716股,成交1,634,250股,成交金额129,037,746.6元,成交均价78.96元。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2元至79.45元的价格申报买入28笔3,919,000股,成交2,362,468股,成交金额185,275,758.58元,成交均价78.42元,其中12笔1,710,1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账户间对倒570,892股,以买1档买单不断消化高档位卖单(卖6至14档)。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709,776股。当日该股收盘价82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4.46%。

    (2)2月16日为部分卖出获利阶段

    2月16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6元至82.88元价格申报买入1,183,500股,成交683,500股,成交金额56,329,087.00元,成交均价82.41元。“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79.9元至86.2元价格申报卖出4,736,065股,成交3,791,576股,成交金额310,928,602.68元,成交均价82.01元。账户间对倒508,700股,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74.43%,以对倒方式消化高档位卖单后继续卖出。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601,700股。

    (3)2月17日为再次拉升阶段

    2月17日“袁海林”账户组采取盘中拉抬、对倒方式拉升股价。“叶某清”与“袁海林”账户以81元至92元价格申报买入7,653,100股,成交2,362,216股,成交金额200,907,351.51元,成交均价85.05元。“袁某林”账户以84.88元至86.2元申报卖出1,929,160股,成交1,601,700股,成交金额136,353,749元,成交均价85.13元,账户间对倒1,104,240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7.69%。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62,216股。当日该股收盘价91.81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8.78%。

    10:23:49:98至10:27:46:78,账户组中“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申报买入11笔共191,500股,申报价格由81元逐步提高至85元,均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格(最高价差为2.5元),有7笔155,5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最高价差为2.03元)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上述时段账户组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81,3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36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64,99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2.95倍。账户组申报全部成交,成交金额为15,819,435元,成交均价82.61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81.01%。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0.86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84元,上涨幅度为3.88%。

    10:58:07:26至11:07:24:43,“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82.5元至87元价格申报买入16笔2,420,000股,全部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全部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最高价差为1.23元)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194,57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2.44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200,38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12.08倍,账户组成交数量为697,749股,成交金额58,895,421.7元,成交均价84.41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69.63%。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2.01元,账户组最高成交价格为85.99元,上涨幅度为4.85%。

    (4)2月25日、26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2月25日,“袁海林”及“叶某清”账户开盘9:30即申报卖出,申报价格在91元至85.2元之间,全天卖出2,362,216股,成交金额204,196,565.08元,成交均价86.44元。“袁海林”账户以85元至86元价格申报买入1,440,000股,成交545,000股,成交金额46,476,196.00元,成交均价为85.28元,账户间对倒430,450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4.05%,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买入成交量的比例为78.98%。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545,000股。

    2月26日“袁海林”账户以82元至85.68元申报买入3,615,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3,173,524股,占申报量的87.79%,最短驻留时间为6.3899秒,成交441,476股,成交金额36,808,392元,成交均价83.38元,“袁海林”账户以83元至86.7元价格申报卖出1,282,134股,成交500,810股,成交金额42,736,693.24元,成交均价85.34元。

    2. 第二阶段

    (1)2月27日至3月6日为加仓、拉抬阶段

    2月27日,“袁海林”账户以81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8,029,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5,953,096股,占申报量的74.14%,成交1,819,232股,成交金额155,102,538.4元,成交均价85.26元,当日账户组无卖出成交。当日账户组盘中多次采用大笔申报撤单,小笔申报突进方式拉升股价。

    当日10:12:05:12至10:17:20:65,“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13笔1,475,000股,其中10笔1,275,000股处于买1档,申报价格由81元逐步推进为83元,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71,95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20.5倍,成交前撤回申报1,272,448股,占账户组申报总量的86.27%,最短驻留时间为8.6299秒。10:17:54:15至10:19:2435,“袁海林”账户以84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7笔14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0.02元至1.01元,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53,0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64倍。10:12:0512至10:19:2437,账户组买入成交342,552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73.49%。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0.97元,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84.88元,上涨幅度为4.83%。

    14:52:4660至14:56:0976,“袁海林”账户以买1档85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10笔1,304,600股,其中9笔1,259,000股申报价格均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最高价差1.98元),其中8笔1,149,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的价格,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4,50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89.97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65,850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9.81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无其他投资者,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88,353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4.77倍,成交565,988股,成交金额48,771,566.48元,成交均价86.17元,账户组在该时段内的买入成交股数占同期市场成交总量的86.35%,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4.57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87.5元,上涨幅度为3.46%。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04,898股。

    3月2日“袁某林”、“袁海林”、“杨某荣”账户以83元至94.61元申报买入3,804,200股,成交1,931,414股,成交金额165,372,820.95元,成交均价85.62元,其中880,600股为“袁海林”账户以卖11、18档申报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5.78%。“袁海林”账户以86.1元至93.3元价格申报卖出3,541,890股,成交2,304,898股,成交金额201,824,178.8元,成交均价87.56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931,414股。

    3月3日,“袁海林”账户以86元至93.9元价格申报买入10,630,000股,成交2,258,168股,成交金额202,366,622.17元,成交均价89.62元,成交前撤回申报6,371,832股,占申报量的59.94%,最短驻留时间为10.4399秒,“杨某荣”与“袁海林”账户以卖5、12、29档89.99元、90元价格申报卖出350,000股,成交274,800股,成交金额24,731,252元,成交均价90元。当日账户组采用大量买单申报撤单、少量买单突进及尾市拉抬方式操纵方式拉升股价。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3,914,782股。

    3月4日,“袁海林”账户以80元至88元价格申报买入2,083,000股,成交594,870股,成交金额51,795,821.9元,成交均价87.07元,其中350,000股为“杨某荣”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4.62%,“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账户以87元至90元价格申报卖出3,914,782股,成交753,968股,成交金额65,670,331元,成交均价87.1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3,755,684股。

    3月5日,“袁海林”、“叶某清”账户以85元至87元价格申报买入2,431,100股,成交1,277,101股,成交金额110,324,318.4元,成交均价86.39元,其中741,247股为“袁海林”账户以1至9档价格申报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8.73%。“袁海林”账户以86元至87元价格申报卖出2,555,684股,成交2,253,884股,成交金额194,722,200.6元,成交均价86.39元。

    3月6日,“袁海林”账户以81.88元至86元价格申报买入13笔2,080,000股,其中10笔1,42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的价格,其中8笔1,380,0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5档价格且申报量大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73,30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28.37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04,925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0.15倍,成交前撤回申报1,529,060股,占账户组申报数量比例为73.51%,最短驻留时间为0.1299秒,成交550,940股,成交金额45,905,164元,成交均价83.32元。

    (2)少量卖出获利阶段

    3月9日,“袁海林”与“杨某荣”账户以80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2,052,900股,成交1,746,811股,成交金额145,961,058.30元,成交均价83.56元,“袁海林”与“叶某清”账户以80.5元至85.1元价格申报卖出3,817,041股,成交3,329,841股,成交金额272,420,257.50元,成交均价81.81元,其中1,131,531股为“杨某荣”账户买入,通过对倒交易消化高档位卖单,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9.27%。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1,746,811股。

    (3)加仓及维持、拉抬股价阶段

    3月10日,“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成交72,500股,成交均价85.27元。2015年3月11日,“袁某林”、“袁海林”账户以83元至85元价格申报买入5,273,800股,成交2,070,298股,成交金额174,467,160.22元,成交均价84.27元,其中871,200股为“杨某荣”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1.75%,“杨某荣”账户以84元价格申报卖出1,728,411股,全部成交,成交金额145,204,439元,成交均价84.01元。

    3月12日,“袁海林”账户以82.97元至90元申报买入14,174,6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10,081,956股,占申报量的比例为71.13%,最短驻留时间为6.3799秒,成交4,092,644股,成交金额350,747,268.94元,成交均价85.70元,其中1,324,047股为“袁某林”账户卖出。“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84元至86.5元价格申报卖出2,281,198股,成交1,498,611股,成交金额128,244,034.47元,成交均价85.58元。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11.27%,占当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的88.35%。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755,231股。

    (4)3月13日至3月16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3月13日,“袁海林”、“袁某林”、“叶某清”账户以84.95元至87元申报买入2,251,600股,成交911,530股,成交金额78,982,722.46元,成交均价86.65元。“袁海林”账户以86.1元、87元价格申报卖出5,353,500股,成交1,594,371股,成交金额138,791,140.92元,成交均价87.05元,其中504,700股为“叶某清”、“袁某林”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6.57%。

    3月16日,“袁海林”账户以89.49元至90元价格申报买入750,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712,800股,占申报量比例为95.04%,最短驻留时间为37.8秒,成交37,200股,成交金额3,329,400元,成交均价89.5元。“袁海林”、“袁某林”、“叶某清”账户以88元至92元价格申报卖出5,384,458股,成交4,072,390股,成交金额363,046,718.2元,成交均价89.15元。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中仅“袁海林”账户持有37,200股。3月17日,“袁海林”账户将所持余股全部卖出。

    3. 第三阶段

    (1)2015年3月18日至3月19日为建仓拉抬阶段

    3月18日,“袁海林”账户以85.02元至95元价格申报买入76笔6,132,300股,成交2,499,917股,成交金额222,375,741.98元,成交均价为88.95元,当日账户组未申报卖出。13:10:34:07至13:20:52:44,“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30笔2,558,600股,其中27笔2,402,600股处于买1档,其中20笔1,902,6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其中17笔1,636,600股申报价格高于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价格(最高价差为5元),申报前一刻市场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172,49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4.83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259,924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9.84倍,成交1,067,410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的67.17%。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87.89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为95元,上涨幅度为8.09%。

    3月19日,“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叶某清”账户以88.89元至97.99元价格申报买入15,374,4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10,918,023股,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为71.01%,最短驻留时间为17.51秒,成交3,783,038股,成交金额357,036,481.13元,成交均价94.38元。“袁海林”账户以94.3元至98.01元价格申报卖出1,685,017股,成交1,672,517股,成交金额158,843,757.99元,成交均价94.97元,其中1,461,317股为“杨某荣”、“叶某清”账户买入,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10.92%,对倒股数占当日账户组卖出成交量比例为87.37%。截至当日收盘,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610,438股。

    10:47:07:24至11:12:33:41,账户组以90.95元至96.1元价格申报买入51笔9,055,900股,其中42笔7,995,900股处于买1档,申买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569,459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买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15.9倍,申买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为3,585,87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买前一刻市场前5档卖出申报总量的2.53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814,493股,账户组申报数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11.12倍,成交前撤回申报62,347,50股,占账户组申报量的68.85%,成交2,821,150股。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为90.90元,账户组最后一笔申报最高成交价格为96.1元,上涨幅度为5.72%。

    (2)3月20日至3月23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3月20日,“袁海林”、“袁某林”账户以97元至99.5元价格申报买入1,364,000股,成交前撤回申报856,814股,占账户组申买量的62.82%,成交507,186股,成交金额49,737,280.2元,成交均价98.07元,其中351,441股为“杨某荣”、“叶某清”账户卖出,以对倒方式消化高档位卖单,对倒股数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比例为69.29%。“袁海林”、“叶某清”、“杨某荣”账户以96元至100元价格申报卖出3,189,711股,成交2,966,321股,成交金额293,875,994.56元,成交均价99.07元。

    3月23日9:15:14:20至9:16:42:04,“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账户分4笔申报买入1,340,000股,其中3笔1,300,000股以涨停价110.68元申报,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64.35%,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指账户组最低申报价格以上,下同)买入量的69.80%,账户组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9:18:55:51上述买入申报全部撤单,当日该股以110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9.32%。“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和“杨某荣”等3个账户于9:24:46:15至9:41:35:59以110.68元至106.8元价格申报卖出2,393,291股,合计卖出2,151,303股,成交金额237,866,828.88元,成交均价110.57元,将所持该股全部减持。

    (二)操纵“杰赛科技”

    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袁海林”账户组中“袁海林”、“袁某林”、“李某怡”、“唐某若”、“叶某清”、“杨某荣”账户,在63个交易日交易“杰赛科技”,导致该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出现异常,期间累计买入47,964,403股,累计买入金额1,274,294,666.41元,累计卖出49,916,925股,累计卖出金额1,402,274,161.84元,获利108,049,794.08元。

    “袁海林”账户组交易该股手法与前述交易“同花顺”手法类似,主要采取三种手法操纵“杰赛科技”,具体如下:第一,连续集中交易,拉抬股价。期间,“袁海林”账户组成交量占市场成交总量比例超过5%的有34个交易日,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17个交易日,成交占比超过20%的有6个交易日,12月31日成交占比最高,达47.82%。第二,大量反向交易和对倒交易,虚增证券成交量。期间有29个交易日存在日内反向交易,16个交易日存在对倒交易,其中14个交易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总量比重在5%以上,8个交易日对倒比重达10%以上,12月31日对倒比重最高,达43.88%。第三,虚假申报撤单,诱导投资者跟风。期间23个交易日账户组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比例超过50%。

    三、唐园子操纵“广发证券”的情况

    2014年12月4日14:02:32:30至14:02:33:48,“张某”账户以买1档涨停价21.9元申报买入6笔3,42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5,000股,“张某”账户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684倍,不断买入以涨停价所挂申卖单,该时段最后一笔申买单将申报前一刻以涨停价所挂申卖单全部买入。14:02:33:84至14:04:39:27,“张某”账户以21.9元申报买入4笔1,766,000股,前3笔1,710,000股全部成交。14:02:32:49该股被封死在涨停板上。

    2014年12月5日9:15:01:46,“熊某林”账户以涨停价24.09元(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0%)申报买入2笔1,342,800股,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比例为20.87%,占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买入量比例为89.35%,“熊某林”账户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申报前一刻市场前10档卖出申报总量为95,198股,“熊某林”账户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前10档卖出申报总量的14.11倍,9:16:21:38全部撤单。当日“广发证券”以22.95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4.79%。“张某”账户在9:31:28:82至9:51:43:23期间以23.4元至23.93元价格不断申报卖出,共计卖出5,130,000股,将所持该股全部减持,成交金额122,112,068.67元,成交均价23.8元,获利9,572,618.88元。

    四、唐汉博与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博云新材”的情况

    (一)共同操纵“新希望”的情况

    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5日,“熊某林”、“张某”、“杨某荣”、“袁某林”、“袁海林”账户累计申报买入154,831,700股,成交28,772,378股,成交金额585,243,705.73元,成交均价20.34元。“袁海林”账户申报卖出82,222,040股,成交27,734,278股,成交金额600,268,254.51元,成交均价21.64元。上述期间“袁海林”账户共计获利36,349,015.24元,其余账户无盈利。

    1. 2015年3月23日为建仓阶段

    2015年3月23日“袁海林”账户以19.3元至19.4元价格申报买入5笔2,490,000股,成交2,139,684股,成交金额41,439,951.28元,成交均价19.37元。

    2. 3月24日为拉抬股价阶段

    3月24日,“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熊某林”账户申报买入139,715,700股,当日成交26,594,594股,成交金额542,965,935.45元,成交均价20.42元。

    当日10:42:00:70至11:13:43:34,“袁海林”账户以18.91元至涨停价21.32元价格申报买入119笔45,057,200股,其中111笔处于买1档,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8,825,155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5.11倍,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446,98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100.8倍,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12,781,166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53倍,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由18.9元上涨为21.3元,上涨幅度为12.7%。该股11:13:43:05首次触及涨停板,11:13:51:68至11:24:14:76该股连续涨停,11:24:16:32打开涨停。11:14:05:91至11:15:23:27“袁海林”账户以涨停价21.32元申报买入31笔13,700,000股,11:23:54:77至11:23:59:39全部撤单。

    11:25:06:61至11:29:48:24“袁海林”、“袁某林”账户申报买入39笔15,026,000股,全部处于买1档(其中28笔13,000,000股以涨停价申报),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为272,992股,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卖委托第1档申报量的55.04倍。11:29:27:35该股被封死在涨停版上。

    13:00:02:78至13:07:23:82“袁海林”、“袁某林”、“杨某荣”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162笔37,969,700股,上述申报中3,515,000股成交前撤单,其余均未成交。14:21:33:95至14:55:14:42,“熊某林”账户以涨停价申报买入27,962,800股,均未成交,却在涨停板形成堆单。截至当日收盘,“袁海林”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8,734,278股。

    3. 2015年3月25日为卖出获利阶段

    2015年3月25日9:15:05:24至9:15:32:61,“熊某林”账户以买1档23.45元的价格(高于前收盘价9.77%)申报买入7笔7,000,000股,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买入量的44.23%,占开盘集合竞价可撤单期间市场申报价位以上买入量的47.51%,“熊某林”账户在上述期间申买排名第1位,9:19:48:25前全部撤单,撤单时所处档位为买1档。当日“新希望”以22.8元价格开盘,开盘涨幅6.94%。

    9:30:04:78至14:23:38:07,“袁海林”账户以21.24元至22.8元价格申报卖出82,222,040股,成交27,734,278股,成交金额600,268,254.51元,成交均价21.64元。9:22:35:17至10:44:21:15,“张某”账户与“袁海林”账户申报买入5,626,000股,其中5,587,900股成交前撤回,撤回申报量占申报量的99.32%,最短驻留时间为13.7299秒。

    (二)共同操纵“博云新材”

    2015年3月24日至3月26日,“熊某林”、“张某”账户,以及“袁海林”账户共计申报买入25,908,800股,成交10,029,848股,成交金额179,235,109.46元,成交均价17.87元。“袁海林”、“熊某林”账户申报卖出37,253,861股,成交12,775,149股,成交金额230,326,649元,成交均价18.03元。上述期间“袁海林”账户获利1,888,611.28元,“熊某林”账户亏损131,855.46元,其余账户无盈利。

    3月24日9:32:41:12至10:06:03:64,“袁海林”账户以17.7元至18元价格申报买入12笔4,330,000股,其中3,275,809股于成交前撤回申报,占申买量比例为75.65%,成交1,054,191股,成交金额18,775,045.5元,成交均价为17.81元。申报前一刻市场成交价17.68元,最后一笔申报撤单前市场成交价为18.01元,上涨幅度为1.87%。

    3月25日,“袁海林”、“张某”、“熊某林”账户以17.44元至18元价格申报买入15,378,800股,成交8,975,657股,成交金额160,460,063.96元,成交均价17.88元。14:24:24:01至14:25:05:86“张某”、“熊某林”账户以18元价格申报买入4,790,000股,全部成交,其中4,146,999股为“袁海林”账户卖出。对倒股数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为12.54%。“袁海林”账户以17.6元至18.4元价格申报卖出15,021,300股,成交6,754,949股,成交金额121,918,672.46元,成交均价18.05元。

    3月26日,9:15:37:20至9:16:19:23,“熊某林”账户以19.79元价格(高于前收盘价10.01%)申报买入6笔6,000,000股,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为152,500股,“熊某林”账户申报量为申报时同方向前5档其他投资者申报总量的39.34倍,9:17:49:30至9:17:50:31全部撤单。9:16:57:28至13:45:28:87“袁海林”、“熊某林”账户以17.95元、18元、18.05元价格申报卖出22,232,561股,成交6,020,200股,成交金额108,407,976.54元,成交均价18.01元。

    上述事实,由有关开户资料、工商登记资料、对账单、成交流水、委托流水、电脑信息资料、银行转账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通讯记录、现场照片、证券账户资料、下单记录、交易流水、交易所提供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13日期间内,唐汉博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袁海林”账户组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4日至12月5日,唐园子利用资金优势与持股优势通过“熊某林”账户组操纵“广发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唐汉博与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2015年3月23日至25日股价及“博云新材”2015年3月24日至3月26日股价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系唐汉博主要操盘手,参与了前述唐汉博操纵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三)、(四)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唐汉博、袁海林、袁超、唐渊琦等辩称:第一,本案部分证据来自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该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疑问;第二,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唐汉博起主导核心作用;第三,唐渊琦、袁超等人的账户买卖股票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当事人没有操纵市场的故意;第四,本案部分证据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第五,当事人袁海林对其利用资金优势单独进行股票操纵予以承认,但辩称其未使用袁某林、杨某荣、熊某林的账户,也没有与唐园子合谋操纵股价,唐汉博未参与本案。第六,袁海林提出其积极配合调查,有从轻减轻情节。当事人唐园子辩称,第一,其购买“广发证券”是对当时股票市场行情综合分析研判后做出的投资决策,并非以操纵股价为目的;第二,唐园子并没有与唐汉博共同操纵“新希望”和“博云新材”的主观故意。

    我会认为:第一,唐汉博等涉案人员已因操纵市场行为屡次受到我会行政处罚。证据显示,以唐汉博为首的相关人员组成了较为稳定的团伙,涉案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唐汉博,违法行为的场所和工具也由唐汉博提供。综合考量有关证据,本案可以认定,唐汉博通过袁海林、唐渊琦、袁超等实际控制有关账户,进行了市场操纵的违法行为。第二,截至目前,唐汉博、袁海林等人已因市场操纵行为多次被我会立案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并未吸取教训,反而屡教不改,愈演愈烈,转而采取更为隐蔽、恶劣的违法手段,对抗和规避调查,继续危害证券市场,操纵股价。对该种多次违反法律法规,操纵市场的行为应予严惩。第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附属法例,香港证监会有调查权,香港证监会向我会申明移交证据为其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足以信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我会可以和其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2014年6月,我会公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01号);2016年9月,我会公布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同时废止。2014年10月,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并于2016年11月签署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取代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此外,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均为国际证监会组织成员,签署了《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我会与香港证监会建立了执法合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规定和执法工作需要,我会可以商请香港证监会移交与本案有关的证据。香港证监会移交我会的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证明手续,合法合规,可以作为本案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第四,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证据的形式、来源以及合法性、关联性问题,调查人员在听证会上予以质证并已作出合理说明,对当事人对有关证据提出的质疑不予采纳。第五,经对有关账户委托使用的IP、MAC地址、交易趋同性、资金归属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可以认定操纵期间唐汉博等对“袁某林”、“杨某荣”账户的控制关系。本案并未认定袁海林对“熊某林”账户的控制关系。第六,从操纵行为的时间、方式、手法以及账户交易的配合度等特征上看,足以认定唐汉博、唐园子涉案共同操纵“新希望”、“博云新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第七,12月4日,唐园子通过拉涨停、封涨停手法影响“广发证券”股价后,于12月5日早盘第一时间以涨停价大笔买入然后随即撤单,并在连续竞价阶段开始后,即将前一交易日买入股票全部减持,上述行为足以说明其影响当日开盘价、操纵股价的意图。唐园子通过“熊某林”账户组操纵“广发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唐汉博操纵“同花顺”、“杰赛科技”违法所得199,855,287.99元,并处597,765,863.97元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二、没收唐园子操纵“广发证券”违法所得9,572,618.88元,并处28,717,856.64元罚款。

    三、对唐汉博、唐园子共同操纵“新希望”和“博云新材”行为,没收唐汉博、唐园子违法所得38,105,771元,对唐汉博处以89,653,850元的罚款,对唐园子处以22,863,463元的罚款,对袁海林、唐渊琦、袁超分别处以6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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