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明:
谢谢你的提问。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因为“两高”的工作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关系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监督的方式大体上有这么几种:一是每年3月都会听取和审议一年一度的“两高”工作报告。二是每年10月,“两高”都会在常委会上作专项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工作机构之间都会商量,但最终是由常委会决定的。近几年,“两高”做的报告,比如反贪污贿赂、取保候审、假释等刑罚执行,司法公开、侦查监督等等,这些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三是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四是依据监督法还可以开展询问和质询。质询在我印象中,对“两高”还没有开展过,但询问是大量的。因为在大会或者是常委会审议“两高”的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时,“两高”都会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五是专题调研。讲到监督,我还想说一点,“两高”的工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要依法行使职权,而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至于你问到的,人大的监督和西方国家的监督有什么不同,西方国家之间对司法监督的具体做法也有不同,但从根本上说,他们实行的是三权分立,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坚持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的回答就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