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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熊锦秋:再融资新规可增设业绩和治理等门槛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2-20 00:26

    熊锦秋

    为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最近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同时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笔者认为,再融资新规有利于防止资本市场圈钱失血,有些内容或需进一步明确或完善。

    《实施细则》的一个重要修改,就是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此前定价基准日可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发行期的首日中选择其一。若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等于为发行对象提前锁定发行价格,等最终发行时,若定增发行价低于市价,定增对象欣然认购,否则就弃购,由此定增对象可立于不败之地,轻松从市场套取价差。不仅如此,定增提前锁定发行价格,还有可能导致市场操纵,有些定增预案一公布,股价连续一字涨停。

    将定价基准日明确为发行期的首日,有利于规范上述问题,但或许还有漏洞可钻。比如,上市公司发布定增预案后股票就一直停牌,复牌之日就开始发行、也即复牌之日就是发行期的首日,那么定增价格等于还是被提前锁定。

    为解决此类问题,此前监管层通过窗口指导,对超过20个交易日的长期停牌股票,要求其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笔者认为,20个交易日时间或许还太短,仍有套利空间,建议明确规定,在定增方案公布之后,必须交易至少40个交易日,这之后才可实施非公开发行。如此主力借定增消息炒高股价、定增价格水涨船高,纯属自作自受,这可从根本上消除定增中的市场操纵现象。

    《监管问答》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这些规定对上市公司狮子大开口频繁圈钱或有药到病除之功效。

    上述第一条内容或许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否允许有例外情形,比如定向增发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是否也同样适用。此前并购重组、借壳上市一般是向入主方定增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小壳装大资产的案例屡屡发生。笔者建议“定增不得超总股本的20%”应明确适用所有情形、毫无例外,由此等于宣告借壳上市即将成为历史、难再实施,这或许是再融资新规所产生的最有价值“副产品”。

    上述第三方面内容或许也可以更严谨,因为今后有些上市公司为获得再融资资格有可能提前把金融资产或委托理财变现,账上出现大量现金。为此,笔者建议,净资产有30%以上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公司都不允许再融资。再融资新规的一个目标是避免资金“脱实向虚”,资金趴在账上与购买理财产品同样是“虚”。上市公司本来就有大量现金一时找不到投资方向,又舍不得将这些钱回报股民,还频繁向市场圈钱,公司实控人、内部人或是为了掌控更多资源,为今后关联交易等利益输送、或董监高享受高薪福利平添诸多砝码。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4.82条规定,上市发行人(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将其停牌。笔者进一步建议A股上市公司净资产有50%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将被停牌退市;A股也不应允许投资公司上市或存在,否则可能在相互投资、脱实向虚中恶性循环下去。

    目前,上市公司业绩亏损或者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隐患,仍可能获得定增资格,由此垃圾公司仍可借定增吸血续命,这将导致退市制度难起作用,股市资源配置效率低,同时对投资者也构成风险。建议对上市公司定增应该设置业绩、公司治理等方面门槛,由此方可确保股市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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