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月8日)下午,证监会公布了《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0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其中指出,始终积极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节能环保产业投资。
今日(2月8日)下午,证监会公布了《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50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全文如下:
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节能环保项目多具有资金需求量大、回收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等特点,节能环保企业大多是轻资产、技术密集型的小微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有不少难度。我会一直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节能环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一、私募基金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资本力量。总体上讲,我会始终积极支持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并通过支持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向节能环保企业,促进节能环保科技产业发展和成果转化。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2014年8月,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适度监管、功能监管、差异化监管等监管思路,对私募基金行业不设市场准入,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采取事后登记备案,同时推动出台相关政策,促进行业规范发展。下一步,我会将多措并举,进一步促进私募基金更好支持初创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二、债券市场支持节能环保产业
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积极推动债券市场改革发展,加大制度创新,不断丰富债券品种和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融资。2015年,节能环保企业共发行13期公司债券,募集资金111亿元。2016年,在我会统一指导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私募产品报价系统先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助力绿色产业发展。下一步,我会将继续积极支持包括节能环保企业在内的绿色发行人利用公司债券市场融资发展。
三、支持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
近年来,我会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新兴产业的支持作用,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上市条件新兴产业企业(包括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上市,利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特别是,2004年和2009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专门服务成长型、创新型的中小企业。2014年5月,我会修订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创业板首发财务准入指标,简化了发行条件,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扩大了服务企业的覆盖面,引导更多的资金投入包括节能环保产业在内的各类新兴产业。截至2016年6月,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的节能环保企业数量分别达70家和59家。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上市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