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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路桥股权大战焦点:董事会能否限制第一大股东表决权

    每日经济新闻 2017-02-07 00:34

    有观点认为,董事会有权拒绝任何有瑕疵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但另有观点却认为,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层可限制股东权利,而公司无此权利。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谢振宇 丁舟洋 吴林静 每经编辑 文多    

    每经记者 谢振宇 丁舟洋 吴林静 每经编辑 文多

    2017年新春伊始,随着一纸法院裁定书的到来,一场历时一年多的股权之争再次回到公众视野。争端两边分别是民营路桥类施工单位成都路桥(002628,SZ),以及斥资近12亿元一步步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四川地产商李勤。

    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暂缓成都路桥执行去年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若要执行须经法院许可。

    “相当于我正受伤害了,而且对方还在伤害我,我先请法院制止他别再伤害我了。”对自己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原因,李勤说:“至于他伤害得对不对,那等法院来定。”

    2016年3月,正当大家以为新晋大股东李勤与成都路桥管理层即将就控制权上演一场“宫斗大戏”时,成都路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突放“大招”,宣告李勤所持股票的表决权无效。双方矛盾的焦点,似由从前的股权、控制权之争演变为眼下的表决权之争。那么,董事会能限制股东的投票表决权吗?外界对此的争议也从未停止。

    实控人被查,“闯入者”来临

    2015年2月,成都路桥公告称,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郑渝力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批准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底的法院宣判,坐实了郑渝力在成都路桥履职期间的单位行贿罪,郑渝力获刑三年半。成都路桥作为被告单位被判处800万元罚金。

    2015年8月,四川一家民营房地产公司中迪禾邦的董事长李勤开始以个人身份,在二级市场上连续买入成都路桥股票。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在李勤增持到成都路桥股份3%左右时,成都路桥欲修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要连续持有12个月,才有提案权。这也被外界视为成都路桥对“闯入者”李勤竖起的“第一道防火墙”。据一位接近李勤的知情人士透露,上市公司的防守,加上李勤与成都路桥的合作谈判未获实质性进展,双方随后走向了股权与控制权之争。到2015年12月底,李勤增持成都路桥的股权占比达到5%,构成举牌。

    对于上述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李勤在股东大会上投了反对票。2015年11月,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最终未能得到股东大会通过。成都路桥的第一轮阻击未果。

    “玩转”规则,董事会防守大股东

    到2016年2月底,李勤终于超过了原第一大股东郑渝力的持股数,成为上市公司的新晋第一大股东。彼时,成都路桥董事会又一次把《修改的议案》搬上股东大会。不难看出,这一次的公司章程修改,也极可能意在防守“闯入者”。比如新章程规定,若购买股权不符合披露程序的,则公司董事会有权拒绝其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同时,这也是成都路桥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关键时刻。2016年3月初,成都路桥“新老两派”大股东均向股东大会提案,提议自己的人马入局董事会。但李勤的董事成员提案,因提交时间滞后和材料形式、内容上的不完备,成为被董事会拦截不上股东大会的理由。

    2016年3月11日,这场涉及董事会换届选举和《公司章程》修订的成都路桥股东大会召开。原本火药味十足的大会,却在召开前的一个半小时,由成都路桥先发制人,由现任董事长周维刚主持董事会会议,“掐点”取消了李勤的股东表决权。

    董事会对李勤的认定是“违法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董事会列出的“违法”依据是,李勤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书、未在触碰举牌线时及时停止购买公司股票,而且未向公司提供改正证明材料。

    股东大会在第一大股东表决权无效的情况下,通过了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议案。公司新任董事会成员均为成都路桥的“旧部”。

    成都路桥董事会的行为,引起了深交所关注,要求成都路桥“认真自查”:董事会认定李勤所持投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议案是否逾越了职权、决议是否合法合规。

    成都路桥的回复中,强调了李勤在收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四川证监局对李勤出具了“警示函”和“责令改正”两项监管措施。按照证券监管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成都路桥表示:“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保证会议所作决议合法有效,有责任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所持股份在股东大会上是否可以行使表决权进行判断。”

    此后,李勤的信批问题也受到深交所关注,并受到通报批评的处分。

    董事会越不越权?尚存争议

    农历鸡年春节前夕的成都路桥股东大会前,李勤一口气向董事会提交了罢免现任董事会所有董事监事职务、要求成都路桥全文披露关于单位行贿罪的《刑事裁决书》、要求上市公司向郑渝力索赔等十余项议案。为何李勤会提出上述议案?春节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辗转找到李勤,他解释称:“成都路桥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多为郑渝力单位行贿发生期间的董监高,至少其未尽到勤勉监督义务,另一方面单位行贿罪本来就是一个系统性的犯罪过程。”

    李勤这些提案,无疑又被董事会卡在股东大会外。而深交所也再一次要求阐明该做法的合法合规性。成都路桥的回复显示,按照《公司章程》李勤已构成恶意违法收购,董事会有权拒绝李勤行使除领取股利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那么,李勤为何会在举牌过程中出现违规问题?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李勤坦言:“我初涉资本市场,不熟悉规则,确实存在信披违规的事实。”但他还称:“我是用个人自有自筹资金买的成都路桥股票,既没做杠杆融资,更没有急于套现。我是真的看好这个行业的发展,我在举牌中的错误根本没有严重到要取消我表决权的地步。”

    至于成都路桥董事会到底越不越权?记者采访了多位熟悉证券市场的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分析称,股东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权利,是建立在其持有股份合法的基础之上,董事会有权拒绝任何有瑕疵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则认为,如股东在收购或举牌过程中,出现了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时等违规行为,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层可限制股东权利,在法律层面上,公司无权限制股东权利。

    记者就这一系列问题询问深交所、四川证监局,但截至发稿时,未获回复。

    而就董事会决议效力的争议、李勤在四川证监局的责令下改正后其表决权能否恢复等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于2月4日向成都路桥方面发去采访提纲,并多次向公司董秘及证代致电、发信息,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上市公司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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