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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限地令”:土地溢价率在60%及以上3个月内缴全款

    四川在线 2017-01-25 13:02

    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要求,缩短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限制单宗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调整拟上市宗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完善成都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机制,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调控机制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一、编制供应计划,调控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每年2月15日前,各区(市)县政府(合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根据本辖区可供经营性建设用地、已供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以及土地市场等情况,编制年度经菅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草案报市国土局,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各地前五年经营性建设用地平均供地量、上一年经营性建设用地实际供应量、可售商品住房销售周期、商业办公用房库存量等指标,统筹平衡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于当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建立信息系统,动态监测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情况

    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建立成都市国有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管系统),集合土地现状、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用地报征、征后实施以及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预售、备案登记、地价和房价变化等信息,对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多层次动态监测。为科学预判房地产市场形势、调控土地供应总量、把握土地上市节奏、实施精准式供地提供决策依据。

    三、实施统筹管理,科学精准调控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

    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供应计划指导与实时监测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在市政府下达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控制指标范国内,各区(市)县政府应统筹安排本辖区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合理确定县城、重点镇、重点产业发展区的供地规模和用地结构,加大重点支持区域土地供应力度。按照动态监管系统的实时监测结果,对可售商品住房销售周期低于下限的区域,可向市政府申请调增本区域年度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适时增加供地规模,适度加快供地节奏,有效管控土地价格,确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居住用地需求;对可售商品住房销售周期高于上限或者商业办公用房库存量超过市房管局确定的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

    成都市五城区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委员会对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实施统筹管理。因重大产业化项目用地、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需调整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各区(市)县政府可向成都市五城区土地出让方案决策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土地供应科学合理

    1、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叫)价

    密切跟踪市场变化情况,认真研究房地产市场价格与税费负担、建安成本、财务费用、合理利润的关系,积极预判市场价格水平,科学确定出让起始(叫)价,避免出现“地王”和“过高溢价率”。

    2、调整拟上市宗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

    对热点区域(包括中心城区、龙泉驿区、双流区)内的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经营性用地,相应调整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

    3、限制单宗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中心城区不得超过300亩。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不得超过210亩,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不得超过105亩。

    4、缩短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

    对上市出让宗地成交溢价率在60%及以上的,要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

    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效果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协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调控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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