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称,自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事实上,这不是央行第一次出手管理支付机构备付金。那么,央行为何一再出手?风险事件频发或是最重要的根源。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施娜
每经记者 施娜
1月13日,央行发布《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称,自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央行目标为最终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据悉,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达70个。
事实上,这不是央行第一次出手管理支付机构备付金。
此前2013年6月,央行曾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明确和细化人民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对客户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作了严格规定,强化支付机构的资金安全保护意识和责任,以及备付金银行的监督责任。
那么,央行为何一再出手?风险事件频发或是最重要的根源。
上海畅购风险事件
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购公司)于2014年7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2014年11月18日,上海总部对畅购公司实施突击检查,发现其通过虚构商户交易、串户记账、虚列开支、将备付金用于日常开支及股东分红等方式主观恶意挪用备付金。自2014年12月10日起,受个别商户散布的信息影响,宁波地区首先出现持卡人同时消费的现象,并逐渐扩散至上海等地区。由于畅购公司备付金严重不足且资金筹措不力,畅购卡遭商户大面积停止受理,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客户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了群体事件,破坏了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时间着手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会同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制定了《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风险处置应急预案》,稳妥组织开展集中兑换工作。2014年11月28日,公安部门正式立案侦查。2016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注销畅购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
广东益民风险事件
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公司)于2011年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广东省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此后,益民公司借用多用途预付卡名义,违规推出“加油金”业务,产品累计销售金额达22.2亿元,但销售资金并未存入客户备付金账户。2014年9月,益民公司董事长陈泽良突然去世,“加油金”业务随之停止,然而益民公司已将客户备付金挪作他用,导致备付金账户余额严重不足,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引发兑付风险和群众到广东省、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上访。2014年10月,广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益民公司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其个别高管。2015年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注销益民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2016年3月,益民公司“加油金”案司法判决生效,邹炼等人非法集资罪名成立,益民公司风险事件处置进入清偿债权债务阶段。
浙江易士风险事件
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士公司)于2011年12月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在浙江省开展多用途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2014年8月,杭州中心支行在对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挪用5420.38万元客户备付金,并存在伪造变造交易和财务资料、超范围经营支付业务等多项重大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在第一时间督促易士公司尽快从外部筹措资金,以保障易士卡的正常使用。然而,至2015年上半年,易士公司已停止营业,公司民间借贷等各类债务高达1.4亿元,严重资不抵债。损害了持卡人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推动杭州市政府牵头对此事件进行了处置,协调相关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收购持卡人和商户债权。同时,人民银行总行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注销了易士公司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对易士公司负责人立案侦查,检察院已于2016年10月提起公诉。
同时,《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权威机构了解到,央行曾于2015年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进行专项检查。西安银信商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安易联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广西支付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四家支付机构存在挪用、占用备付金情况,涉及资金总额达2.5亿元,备付金缺口1.46亿元左右。
相关人士表示,该次检查暴露了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主要有四大问题:
一、备付金存管银行账户开立和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备付金存管账户和收付账户的账户名称、开立数量等不规范;二是备付金协议内容不完善,缺少损失责任承担等重要条款;三是选择未备案的银行机构开展备付金存管业务;四是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
二、备付金账户使用不合规。主要表现为:一是使用一般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二是备付金存管账户、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使用不规范,如使用收付账户办理跨行支取、汇缴账户日终未全额划转至存管账户或收付账户等。
三、未建立有效的备付金核对校验机制。个别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核对校验机制仍未建立;部分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未完成业务系统改造,无法实现系统自动核对校验。
四、挪用、占用备付金。部分支付机构通过以下手段刻意挪用、占用备付金:赊销预付卡、将结算资金划转至特约商户以外的其他机构、长期占用售卡资金不入账、长期占用商户结算资金不划转、直接向自有资金账户及关联方账户划转客户备付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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