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另据统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不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流动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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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记者 万敏 每经实习编辑 王力丹
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所谓客户备付金,是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其所有权属于支付机构客户,但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也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客户备付金挪用案例频发
据央行披露的信息,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
央行有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支付机构通过在各商业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办理跨行资金清算,超范围经营,变相行使央行或清算组织的跨行清算职能。甚至有支付机构借此便利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通道,也增加了金融风险跨系统传导的隐患。
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吸收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支付机构将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分散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多达70个。
同时,许多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偏离了提供支付服务的主业,一定程度上造成支付服务市场的无序和混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违背了人民银行许可其开展业务的初衷。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提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的工作要求。
备付金交存比例动态调节
根据《通知》要求,人民银行将根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和最近一次分类评级结果,确定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的比例。其中,网络支付业务分为12%—20%五档;银行卡收单业务分为10%—18%五档;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分为16%—24%五档,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客户备付金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的50%以上集中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另据统计,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有较大部分(2016年第三季度为42%)以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因此,目前实施的交存比例(最低12%、最高24%)不会影响支付机构的流动性安排。
13日下午,支付宝方面表示,以第三方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是在央行及各级监管部门的关注和支持中蓬勃发展起来的,在这个前提下,第三方支付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风险可控,日趋成熟,对服务小微企业和大众消费者,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普惠金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支付宝方面表示,支付宝坚决拥护本次央行的新规定,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一个健康发展的行业需要各方的关注和支持,更需要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鹞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从支付机构的角度来讲,应积极应对市场变化,主动调整公司经营策略,加快业务转型,进一步提高客户服务能力,加强支付业务创新,寻求长远、健康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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