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信证券(600030,SH)员工曲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相关事宜,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曲乐违法所得67,086.39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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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实习记者 林梦霞 每经记者 王砚丹 每经编辑:杜宇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中信证券(600030,SH)员工曲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相关事宜,包括:洪都航空、云南铜业、物产中大等多只股票,成交金额累计2,456,417.83元,获利67,086.39元。北京证监局决定:没收曲乐违法所得67,086.39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自2005年7月至今,曲乐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5月4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先后任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现为国贸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电脑维护岗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岗高级经理。曲乐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曲某”证券账户,2006年1月19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曲乐分别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7月11日期间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入“洪都航空”“云南铜业”,成交金额累计112891元;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物产中大”等9只股票,成交金额累计2343526.83元。
上述期间内,曲乐使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67086.39元。
北京证监局认为,曲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而在去年12月,证监会也曾通报过另一起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做出的行政处罚。华泰证券吴江盛泽镇市场路营业部从业人员陆婷婷,在从业期间,借用其配偶的证券账户交易股票,账户盈利约18.8万元,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陆婷婷没收违法所得约18.8万元,并处以约37.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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