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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加强民营银行股权管理 规范股东持股

    银监会网站 2017-01-05 19:05

    1月5日,银监会在官网发布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民营银行应当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持股行为,在条件成熟时将股权集中托管到符合资质的托管机构。鼓励民营银行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主要股东但不限于主要股东不以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含股权质押)。

    1月5日,银监会在官网发布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重点领域提出监管要求,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引导民营银行股东为银行增信,形成股东关心银行发展以及银行有效管理风险的良性机制,提高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文如下:

     

    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切实促进民营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科学稳健发展,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经报请国务院同意,银监会于2014年启动了民营银行试点工作,首批五家试点银行已全部获批开业。2015年6月,《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民营银行组建由试点转为常态化设立。截至目前,包括五家试点银行在内,银监会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民营银行发展步入改革发展机遇期。银监会在认真评估民营银行发展情况、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以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紧密围绕“引导科学发展”和“严守风险底线”两个核心目标,通过明确民营银行监管工作的各项要求,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高民营银行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民营银行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

    《指导意见》提出了民营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坚持审慎监管与创新发展并重,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统一,统一监管和差异化监管相结合,试点经验和常态化设立相衔接等原则,并提出了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要求,突出民营银行有别于传统银行的发展特色,要求民营银行明确差异化发展战略,坚持特色经营,为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二是推动创新发展。坚持鼓励与规范并重、创新与防险并举,加强监管服务,推动监管创新,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民营银行开展业务、服务、流程和管理创新,注重监管政策的激励相容,对特色经营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成效显著的,实行监管正向激励措施。

    三是强化审慎监管。针对民营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股权管理、股东监管等重点领域提出监管要求,强化银行自我约束、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引导民营银行股东为银行增信,形成股东关心银行发展以及银行有效管理风险的良性机制,提高民营银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是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监管联动,提高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有效性,加强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在民营银行风险处置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配合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有关协调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做好民营银行持续监管工作,更好贴近民营银行发展实际,及时总结经验,结合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完善民营银行监管制度框架,促进民营银行实现科学可持续发展。


    附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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