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编辑 张祎
每经实习记者 张祎
2016年12月30日晚间,股转系统发布《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的公告,明确表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将被限制在新三板挂牌和融资。
此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在本次发布的监管问答公告中,表示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并在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体申请挂牌、中介机构核查、挂牌公司日常监管,以及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中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问题上作了具体要求,
在对哪些失信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这个问题上,全国股转公司指出,对于司法执行及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联合惩戒文件已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领域,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失信联合惩戒文件规定,对列入相应政府部门公示网站所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领域严重失信者名单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对其他领域的失信者,若发改委、证监会等多部门联合签署并发布了相应领域联合惩戒文件,且规定涉及全国股转系统的联合惩戒措施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失信联合惩戒文件对列入相应政府部门公示网站公示名单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惩戒措施。
在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体申请挂牌问题上,全国股转公司表示,申请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包括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限制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主办券商及律师应该根据具体要求,对申请挂牌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核查。
此外,挂牌公司在日常监管以及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业务中涉及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股转还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其中包括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应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相关情形消除前不得实施股票发行;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对象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其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充分规范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挂牌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标的资产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得收购挂牌公司,如挂牌公司收购人为法人机构及其他非自然人主体,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现任董监高不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1本文为《每日经济新闻》原创作品。
2 未经《每日经济新闻》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等,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