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温州住房土地“续期”问题的顺利解决,这也再次引发了大家对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关注。
“土地续期”一直以来都是困扰中国购房者的一个问题,因为这不仅仅是关系到土地的问题,更牵扯到土地上的房子该怎么办。随着温州住房土地“续期”问题的顺利解决,这也再次引发了大家对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关注。
温州住房土地使用权免费续期始末
今年4月份,温州有部分市民,他们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原来因为历史原因,温州有一批20年产权的房子,将会陆续到期。到国土部门一打听,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举个例子,等你房子产权到期的那一天这套房子评估下来值180万,如果你要续期那就得交60万……
▲图片来源:东方IC
据报道,经当地国土资源局初步排查,这些快要到期的房产主要集中在鹿城区,鹿城区内约有600余宗(套)。而且,这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全国也属先例。消息一出,立即引发了舆论关注,因为对其他城市来说,温州可能就是一座风向标。
彼时,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媒体采访人士在电话中向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目前还没有1例续期成功办出,方案还没有定论,也没有倾向性方案。”
对此,国土资源部于本月23日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过渡性安排办法。国土资源部副部长王广华表示,针对温州当地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第一“不”,是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第二 “不”,不收取费用。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之前,我们不收取相关的有偿使用的费用。
第三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部同时指出,对带有普遍性的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土部将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在相关工作中积极建言献策。
新华社:温州一小步 中国一大步
对此,新华社发表题为《温州一小步 中国一大步》的评论文章。
文章中提到:
对全社会来说,这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最新行动,传递出“以人民为中心”,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讯息。
意味着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各地均可按“两不一正常”办法处理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国土资源部复函无异于一把理想的标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温州一小步,中国一大步。这一相关法律安排出台前的过渡性安排,符合中央精神,顺应群众期盼,对面临不动产过户、交易、登记困难的群众来说,是一场及时雨,对所有公民来说,是传递春天信息的最早一缕暖风。
不动产统一登记本身是物权法的法定要求,始终贯穿着便民利民的红线。这是人民群众期待和拥护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衷,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初心,是宪法和物权法的法源。
媒体: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是肯定的
然而,在舆论普遍认为国土部的这一过渡性安排将成为政策风向标,猜测70年土地使用权处理也将“如法炮制”的时候,有人却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图片来源:东方IC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接近国土部的知情人士透露,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免费续期可能只是短期过渡性政策。
该人士认为,就目前中国土地制度管理法而言,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是肯定的。但短期内不会实行,因为会影响三四线楼市去库存。该人士称,即便续费,也不是直接续交土地出让金,很有可能会与房地产税结合起来考虑。
北京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吴刚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土局发布的过渡性处理办法只是暂时性过渡政策的安排,因为这类问题只能由法律来明确规定,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土资源部无权直接做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国家是否应收费的规定,因此它才作出上述过渡性政策文件,为的是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
对于是否能够暂时解决温州20年产权以及其他城市能否效仿的问题,吴刚则认为,可以暂时解决,但只是权宜之策,须等待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后,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而其他城市都可执行国土资源部这一文件。
对于产权到期后是否要续费及续费的依据,吴刚则表示:
希望今后的法律能区别对待这个问题。比如对拥有1--2套住房的产权人不收费,因为这类产权人是为了自住而买房,而且此前已为房产付出了毕生积蓄。
对于2套住房以上的产权人,应当按比率续费,因为那么多房子显然不是自住、常住的,为防范炒房和充分利用住房资源,法律对此应予以规制。
那么,物权法里对房租产权到期续费的问题没有提及,是否意味着目前法律不够完善,亟待解决呢?对此,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太贵对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
住房不动产产权到期后是否续费涉及到国家的稳定、公民的生存利益、国家的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花很多时间综合考虑。因此《物权法》那时很难明确这个问题,并非法律不完善,而是当时没时间下定论。
但这个问题也到了该从法律上明确的时候了,回避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