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相关负责人则从三方面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二审判决相关认定事实错误,且依据理由不成立;二审认定(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6号的案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未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是错误的;二审对康达尔董事会出具的新证据未作任何分析和说明,属于程序违法。
每经编辑 王志福
每经记者 王志福
“京康股权之争大战”并没有随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终审而完结,康达尔(000048,SZ)明确表示:不服。
12月19日晚间,康达尔公告称,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康达尔因不服深圳中院的相关判决,申请再审,广东高院已经立案审查。12月20日,深交所网站发布两条公告,康达尔回复了深交所关注函。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康达尔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的执行。”京基集团相关人士表示,深圳中院的判决已经清楚地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康达尔的再审申请无理无据亦无新证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康达尔相关负责人则从三方面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二审判决相关认定事实错误,且依据理由不成立;二审认定(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6号的案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未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是错误的;二审对康达尔董事会出具的新证据未作任何分析和说明,属于程序违法。
康达尔申请再审获立案
对于福田法院和深圳中院的一审、二审判决,康达尔均表示“不服”。
2016年6月14日,福田法院就京基集团起诉康达尔一案做出判决,判决康达尔董事会做出的限制股东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的董事会决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康达尔当时就在其公告中表示,福田区法院所作出的上述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判决错误,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
12月8日,康达尔又收到了深圳中院的判决书,就公司不服福田法院相关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做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的判决是“终审”。在京基集团相关人士发给《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判决书微信截图中,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的表述。
这一次,康达尔依旧“不服”,对深圳中院的判决提出异议,并提出申请再审。康达尔为此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12月19日晚间,康达尔公告了申请结果:广东高院已经立案审查。
“康达尔至今拒绝依照法院的生效判决重新计算并公告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京基集团将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以维护自身的股东权利。”上述京基人士回复记者表示。
康达尔相关负责人则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第二条表示,“二审认定(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6号的案件与本案没有关联,未裁定中止本案审理,是错误的。”
京基股东权利仍是焦点
2015年12月1日,康达尔就林志、京基集团等15名被告增持公司股票向广东高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请求共计5条,其中包括判定被告在改正其违法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或实际支配的康达尔股份行使表决权。
记者注意到,康达尔在今年12月12日的公告里还特意提到这个诉讼,并表示标记为(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36号的案件“正在审理中”。
在京基集团相关人士给记者发送的深圳中院判决书截图中,深圳中院特意提到“本案京基公司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该人士也引述判决书内容回复记者称,“在证券监管机关及司法机关没有认定或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康达尔公司董事会无权作出限制股东权利的决议。”
12月20日晚间,深交所网站发布了两条公告,康达尔回复了深交所关注函,其中提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效力是一个合法生效的结论,不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
“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康达尔相关负责人引述了关注函回复公告中内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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