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下午,硅宝科技董事长王跃林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了《关于硅宝科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开声明书 》(以下简称《公开声明书》)。王跃林在声明书中,主要针对董事会此前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罢免议案情况,作为“导火索”的该起投资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等进行了说明。
每经编辑 谢振宇
每经记者 谢振宇 每经编辑 赵桥
距离12月12日临时股东会召开仅隔2天时间,9日下午,硅宝科技(300019,SZ)董事长王跃林发布公开声明,既欲为自己正名,也为让更多中小股东未来支持自己。
今年11月中旬,硅宝科技4位股东联名提议罢免王跃林的董事职务,因后者投资了同业公司。作为多年来硅宝科技的第一大股东,王跃林并不认同其他股东的看法,称“不接受罢免”。
9日下午16:29分,王跃林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来了《关于硅宝科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开声明书 》(以下简称《公开声明书》)。王跃林在声明书中,主要针对董事会此前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罢免议案情况,作为“导火索”的该起投资是否构成同业竞争等进行了说明。
“董事会会议决议存在瑕疵应予撤销。”王跃林在声明中称。他所指的是11月24日硅宝科技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上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两个议案。
但王跃林认为,该次董事会系“强行”通过了议案,存在“召集程序、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瑕疵。”近日,王跃林还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计划于12月22日开庭审理。
作为罢免案的“导火索”,王跃林此前投资了兴发基金,而兴发基金今年9月投资湖北硅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硅科)28.57%的股权。在其他几位提议罢免股东看来,王跃林的该起投资构成了同业竞争,并损害了股东利益。
对此,王跃林认为,首先,其乃间接持有湖北硅科的股权比例仅为1.45%,不具有实际控股或者形成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其次,他对于兴发基金的对外投资行为无任何决定权,无法对该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产生任何实质上的影响,不会形成法律上所称的同业竞争。 他认为,该投资“不构成同业竞争”,“亦未违反作为公司董事应承担的竞业禁止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
在此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采访中,硅宝科技一位对罢免案上股东会审议投下赞成票的董事称,罢免是针对董事长王跃林的同业投资行为。该董事认为,王跃林违反了作为股东上市之初的承诺行为,而坚持罢免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公司今后规范治理和发展。
按照计划,硅宝科技将于12月12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罢免议案。几天后股东会上将进行投票,目前,从所持股比例,面对几位提议罢免股东,王跃林所持比例明显处于劣势。
硅宝科技4位提议罢免的股东合计持股已超三成。其中,硅宝科技二股东郭弟民现持股14.52%,蔡显中持股3.67%、王有华持股3.67%、王有治持股9.62%,合计持股达硅宝科技总股本的31.48%。在11月下旬减持后,王跃林仍持有15.12%,为第一大股东。
在《公开声明书》中的末尾,王跃林还希望更多股东投票支持自己。“敬请广大股东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并投出你正义的一票。”他说。
关于硅宝科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开声明书
尊敬的各位股东,你们好!
本人王跃林系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硅宝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300019)的单一最大股东及董事长。
2016年11月24日,硅宝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强行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罢免董事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两个议案,并作出董事会决议。对此,本人声明如下:
1、董事会会议决议存在瑕疵应予撤销硅宝科技董事会所作出的《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存在召集程序、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瑕疵,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及保证公司内部治理决策流程依法依规进行,本人王跃林作为硅宝科技之股东,已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该案经已获受理【案号为(2016)川0191民初13266号】并将于2016年12月22日开庭审理。
2、投资兴发基金与本人董事任职资格无关硅宝科技股东郭弟民、王有治、王有华和蔡显中以本人投资兴发基金,从而导致间接持有湖北硅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硅科)股权为由,于2016年11月18日分别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罢免本人现任董事职务的提案。
谨此,本人对此事做出进一步情况说明:
本人系于2015年5月8日受到邀请且于2016年8月16日与兴发集团等多方共同设立兴发基金。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其中本人仅持有兴发基金5%的出资份额,宜昌悦和担任兴发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人协议等相关协议的约定,本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既不参与兴发基金的经营管理,亦不参与兴发基金的投资决策。基金设立后,执行事务合伙人依职权进行对外投资。2016年9月,兴发基金获取得湖北硅科28.57%的股权。
法律上对同业竞争的定义只限于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之情形。上述两家公司的主营业务虽均为有机硅密封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但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与硅宝科技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第一,本人间接持有湖北硅科的股权比例仅为1.45%,不具有实际控股或者形成实际控制人的情形;第二,根据兴发基金的相关规定,对外投资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行决策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参与任何投资决策,本人对于兴发基金的对外投资行为无任何决定权,无法对该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为产生任何实质上的影响,不会形成法律上所称的同业竞争,导致发生侵害硅宝科技公司利益的后果。
综上,本人通过兴发基金间接持有湖北硅科股权的行为,与硅宝科技不构成同业竞争,本人亦未违反作为公司董事应承担的竞业禁止和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硅宝科技的法律顾问对此出具的专项“备忘录”已作法律分析定性,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资料中均可以查阅到这份文件。
从上面的事实描述和分析,可以看出硅宝科技部分股东提出的罢免本人董事职务的理由不成立,属于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为增加股东间的信任,减少不必要的担忧与误解,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本人已决定将持有兴发基金的全部份额转给第三方。本人已于2016年11月23日与第三方签订了基金份额转让协议,基金管理人正在办理登记管理机关的变更登记事宜,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会议资料中可以查阅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转让协议的确认文件。。
3、本人董事合法任职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人自硅宝科技成立以来一直担任董事及董事长职务,带领公司实现首批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自上市以来保持了连续五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的持续增长,是中国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仅有的七家连续五年增长的公司之一,是四川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唯一上市以来连续五年增长的企业,也是胶粘剂行业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唯一一家上市以来连续五年增长的企业,公司同时还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颁发的“中国工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五星级企业”称号,是全行业唯一获此荣誉的标杆企业,上述成就与地位充分说明我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及董事长的贡献与高水平履职。
我本人是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硅宝科技董事,并经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任期至2017年5月,根据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本人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罢免我本人董事理由不成立,严重损害了本人作为董事及董事长的合法权益,即使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罢免董事的议案,本人也将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及其他合法合规措施,维护我本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上市公司的平稳发展。
敬请广大股东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并投出你正义的一票。
再次感谢广大股东对硅宝科技的厚爱与支持!
声明人:王跃林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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