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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敬伟:对房地产税不能过于功利化想象

    每日经济新闻 2016-11-07 00:45

    ◎张敬伟

    房地产税何时出台?这是一个舆论公众和相关职能部门都关心的热点话题。

    最新的消息是,据新华网转载证券日报报道,11月4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财政与国家治理暨财政智库60年”研讨会上的书面讲话中透露,环境保护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等改革正在积极推进。

    在今年前三季度一线城市以及热点二三线城市房价涨幅较大的大背景下,楼继伟有关“房地产税等改革正在积极推进”的表态再度引起了大家的关注。房地产税将怎样影响房地产市场,或者说怎样影响房价?

    对于税,公众都很敏感。无论是营改增还是个税改革,每一次都能引发公众热议。因为这些“税”和民生利益密切相关。但尴尬的是,“税”虽然有关公众切身利益,但税收本身却很有些专业技术含量,除非相关专家,很多人都是一头雾水,不明所以。只是以讹传讹而已,譬如个税起征点、12万元个税申报等,包括舆论场在内都有误导成分。要讨论税收,尤其是关乎民生利益的税种、税负,税务部门在舆论形成之前,还是要进行大众普及为好,让公众看得懂、看得透。

    无论是税收立法、税收征管还是纳税人,各方对税收的理解都不能过于功利化想象。以功利化立税收税,会弱化税收公众财政的职能和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作用,也会被舆论公众误读;公众对财税体制改革赋予功利化想象,将会夸大纳税人的意识,将财税体制改革视为民生税负增加,从而产生对财税体制改革的抵制。甚至,舆论公众会以利己的心态强化对某些税收的“废”和税负的“降”(个税),同时也希望通过某些税种的“立”以发挥反腐或遏富的功用(财产税、遗产税等)。

    房地产税也是如此。很多人并不明白这一税种,往往和房产税混为一谈,而且也在此税上赋予了太多的功利化想象。

    必须厘清,房产税是单一税种。虽然在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涉及房产税,但是对于不营业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房产税的施行——确切讲是试行,只有上海和重庆两城在2011年实践过。从此之后,再无其他城市跟进。原因在于,当时试点房产税也是基于楼市调控的现实需要。但从实践看,两城房产税征收效果微乎其微,也未达到调节房价的作用。到了2013年11月份,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则有了“房地产税”的表述,即“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此时的房地产税,不是指单一的房产税,而是涵盖了与房地产相关的综合性税种,如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个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显然,房地产税的提出,是财税体制改革的系统化要求,而非市场化救济的功利化手段。正因为如此,房地产税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看上去很近。除了中央宏大政策的宣示,今年3月份“两会”,全国人大相关负责人也强调,已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了第一类的立法项目。由于本届人大2018年初到期,有专家认为预计房地产税法最快将在2017年底前通过,慢的话可能会在下一届人大任期内通过。

    由于财税体制改革是项系统工程,房地产税立法要和财税体制改革的节奏相适应,因而不可能一蹴而就。更重要的是,房地产税涉及很多税种,因而涉及多维度的利益平衡。这一税种的立法进程须经过复杂的社会酝酿和利益平衡,房地产税何时出台依然是未知数。

    虽然房地产税是个综合税种,但是公众和舆论场习惯上会删繁就简,将此理解为房产税。在楼市再次出现两极分化的冷热不均市场态势下,不同的群体会对房地产税有不同的期待。一方面普通有房者会有税负增加的焦虑,另一方面也对该税控制房价存在愿景。更重要的是,很多人希望这一税种能够成为抑制炒房的利器。显然,这不是房地产税立法的本意,起码不是房地产税的全部功能。

    财税体制需要系统化改革,房地产法,只是改革中的必备范畴之一。对社会公众而言,纳税人从意识到常识,还需要长时间的涵养。因而,无论是房地产税立法还是个税改革,从公共机构到社会公众,都不能将税收功能工具化、功利化。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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