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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专家称总体利大于弊

    每日经济新闻 2016-10-11 01:20

    每经编辑 每经记者 施娜    

    ◎每经记者 施娜

    10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介绍有关情况时表示,市场化债转股是降低企业杠杆率的重要举措之一。

    《指导意见》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对此,一位银行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导意见》要求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我觉得银行是没有积极性的。”

    而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则表示,银行债转股通过实施机构开展,不会影响银行的积极性。

    银行不得直接“债转股”

    《指导意见》指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对此,董希淼表示,其有三大好处,一、做好风险隔离,避免“债转股”企业的风险直接传导到银行;二、通过实施机构,可以对债转股企业实现更集中、更专业的管理,因为银行没有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债转股企业的日常管理且“债转股”不是短期内能退出的;三、避开了《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指导意见》指出,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鼓励实施机构引入社会资本,发展混合所有制,增强资本实力。

    同时,《指导意见》亦明确,鼓励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面向本行债权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应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开展债转股,很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可能出现不该转的转了,不能转的也转了。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能说杜绝,但是可以避免一些道德风险。”董希淼说,“相比银行直接持股,目前来看,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具体还要看细则。”

    定价问题有待细则规范

    招商证券分析师马鲲鹏表示,一般而言,债转股按照承接主体的不同存在三种实施路径:一是直接将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二是银行将债权卖给第三方,第三方再将这一笔债权变为股权;三是银行将股权交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管理,银行再从资产管理公司处获得股息和分红。

    相比1999年进行的第一轮债转股采用第二种模式,此轮债转股采用的是第三种路径。对此,部分人士担忧,银行作为股东的权益如何保障。董希淼坦言,股东权益可以通过实施机构主张,问题不大。

    恒丰银行杭州分行行长助理曾繁锋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则表示,2012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对银行持有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规定为400%~1250%,这么高的风险权重,银行选择哪类债务进行债转股会综合考量,“我觉得对持有存量优质资产的上市公司去产能、降杠杆、转型升级是利好。”

    此外,关于不良资产转让的定价问题也是颇受关注。某行业人士担忧,“现在银行自己做,怎么定价才合适。”

    昨日的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戴柏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提到了,要注意防范不良资产转让中的定价风险,要求债权转让要通过评估或者估价的程序进行公允定价,科学合理地确定转让价格。

    对此,董希淼表示,“定价是很容易有问题的,且我们没有很好的办法”,未来细则或将对定价作更多规范,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定价。本轮债转股更强调市场化,相信定价也会更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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